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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 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7月25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 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2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完善村民委员会 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 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 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 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 接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预选举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 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和实际工作量,由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青年或者大学生村官;多 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一般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3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 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 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 连选连任。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 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公示登记参加选举村 民的名单之前公布。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 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 助,不得 向村民摊派 选举经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参选 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 同时使用国 家通用语 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 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 构,统 筹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4工作由选举工作机构 承担。 选举工作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 案,部署选举工作,确定选举 时 间; (三)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 小组长、 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依法 受理选举工作中的 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 访,督促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 查处选举工作中的 违法行为; (六)统计 汇总选举工作情况,总结和 交流选举工作经 验,建立、健全选举工作 档案; (七) 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 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政治坚定、 熟悉选举工作法律 法规、 热心为村民 服务、作 风正派、办 事公道、有一定的 文化 程度和组织 协调能力的村民 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 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 表会议或者各村民 小组会议 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十三条 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 时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5成员名单, 并报乡级选举工作机构 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 事实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 案; (二)开 展选举的 宣传、动员工作, 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 选举的 问题; (三)提名 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唱票人、发票人、登 记人、代 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的 时间和地点,确定投票方式; (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颁发参选 证;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人,审 查候选人参选 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 介绍候选人,组织 竞选活动; (八)办 理委托投票; (九)制作票 箱、选票,布 置会场;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 并上报选举结 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情况, 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主持村 民委员会的工作 移交; (十二) 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三) 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 他事项。6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期 限,自组成之日 起至新一届 村民委员会产生 并完成工作 移交时止。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 履行职责,经原 推 选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 小组会议 同意,其职 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 现缺额的,按照原 推选结果依次 递 补。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 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 村民年 龄以身份证为准, 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 准。计 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 公告,告知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期 限,并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一) 户籍在本村 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7(二) 户籍在本村, 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 举的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 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从机 关选派 到村任职人员、从其 他村交流任职人员、大学生村官,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同意参 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 参加其 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 单: (一)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 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 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 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 与本 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 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内 向村民选举委员会 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 到申诉之日起三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 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发 放参选证。8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 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遵守村规民 约 和村民自治章程; (二)政治坚定,维 护祖国统一、民族 团结和社会稳定, 反对民族分 裂、反对暴力恐怖、反对宗教 极端和非法宗教 活 动; (三) 品行良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 风正派、 群众 公认; (四) 热心为村民 服务,维 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能带领群 众发展生产,共 同致富; (五)具有一定 文化水平和工作 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 数。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选举委 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或者 召集各村民 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按得票多少确 定。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 超过应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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