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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 利用条例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2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 是指能被人类生产生活利用 的太阳光照、云水、大气成分、热量、风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四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 , 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趋利避害、合理利用的 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 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 及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气候资 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 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气候资 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和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 科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 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3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 利用、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 源,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 广使用先进技术,促进气候资 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自主 创新和科技进 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 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 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 意识。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 基础设施 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建立和 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 生态气候区等 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 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 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 承担相应的气候资源探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 属的 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 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 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 测活动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入 运行后三个月内向自 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探测。4境外组织、机构和 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程序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第十一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 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 方法、 标准和规范,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 要求的气象 专用技术 装备 和气象 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 料实行统一 汇交制度。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气象台站,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汇交。 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组织或者 个人,应当 按照国家规 定将上一年 度气候资源探测资 料及相关文 档汇交至自治区气象 主管机构,或者 按照双方约定汇交。 汇交应当在 每年三月 底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发布气候资源探测资 料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权限、标准、技术规范和保 密、档案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 完善气候资源 数 据库、气候资源 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 与政府信息公共服 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的探测资 料,定期 向社会发 布包括基本气候 状况、主要气候事 件、气候 影响评价 等内容的气候 公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 期对本行政区域气 候资源 状况、分布、变化及可利用 程度开展综合调查,对气候5承载力、气候资源的有效 性等作出评估,为保护和利用气候资 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 公署)应 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 综 合区划、 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及 专业气候资源区划,为生态环境 保护、乡村 振兴、防汛抗旱减灾以及能源、农( 牧)业、林 (果)业产业 布局等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时,应当将气候资 源区划成 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 考虑当地气候承载力和气 候条件的可行 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向本级人民政府 提出推广应用 气候资源区划成 果及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建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全区气候资源 综合区 划,组织 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 包括: (一) 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 标; (二)气候资源及其 承载力的现状、特点、分析评估及风 险;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 析、评价系统建设 ; (四)气候资源保护 重点和利用 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 ;6(六)其 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 容。 第十九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 与有关区域规 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 衔接,每五年修订一次。 编制、修订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 性 可行性论证, 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 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生态保护 红线以及区域 性气候资源 特 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 气候资源保护区域的划分 标准和技术规范,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封山禁(限)牧、 退耕还林(草、 湿)、水土保持、 河湖整治、防风治 沙、节能 减排、植树造林、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 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及 冰川的保护和自然 修复,改善气候条 件,优化生态环境,保护 气候资源。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 与当地气候资源 承载能力 相适应,避 免气候和生态环境 恶化。7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利用风 力的自净能力,合理规划和调 整通风廊道,避免或者减 轻大气污染物滞留、风沙灾害和城 市 热岛效应。 第二十三条 与气候条 件密切相关的 下列规划和建设 项目应 当进行气候可行 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 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 (二) 重大基础设施、 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 重大区域 性经济开发、区域农( 牧)业结构调 整建 设项目; (四)大 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 项目; (五)其 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 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 项 目。 对气候可行 性论证的 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 由自治区气 象主管机构会 同发展改革等部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编 制。 目录中的规划和建设 项目在立 项审查时,规划和建设 项目 单位应当提交气候可行 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气候可行 性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 符合国 家规定的条 件。 开展气候可行 性论证工作,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 规范编制气候可行 性论证报告,并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 标准 的气象资 料。8第二十五条 气候可行 性论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 在气候可行 性论证活动中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伪造气象资 料或者其 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实施的建设 项目对气候资源 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向项目所在 地人民政府 提 出整改建议, 项目所在 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 单 位采取相应的 补救措施。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 , 执行相关 标准、规范和规 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 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项目,促进气候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项目的设 计、勘察选址、建设和 运行提供气象探测、评估和预 报等技术 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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