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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 乡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 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 规定,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 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 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倡导与规制相结合 、 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 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1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 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 范作用。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 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 促进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态 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 化和旅游、卫生 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精 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 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 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和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 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 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 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积极参与 爱国主义 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国歌。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 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 3树立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 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 团 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 扬内蒙古人民热情友善、淳朴宽厚、包容大度的优秀品质,发扬蒙 古马精神,积极参与文明内蒙古建设。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 守法 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 庭美德,提升个 人品德,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以诚相待,信守承诺。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及时清理废 弃的杂物; (二)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 口罩;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禁止吸烟场所 (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不乱扔烟头; (四)不乱喷乱涂、乱写乱画、乱刻乱划、乱贴乱挂;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踩踏草坪; 4(六)不在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 搭设 灵棚,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 (八)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 习; (九)其他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 保持庄严肃穆; (二)遵循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大方,不大声喧哗,不使用 低俗语言; (三)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控制音量; (四)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 育比赛、那达慕大会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 爱护场馆设施; (五)举办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 设备,防止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 急处置措施;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5第十六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按照交通 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 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合理使用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不丢弃、毁坏或者非法 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停放车辆;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 驾驶;不强占座位,不躺卧、踩踏座椅; (四)驾驶机动车不随意鸣笛、穿插、变道、超车,合理使用 灯光;调头时不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主动 让行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礼让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前车;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 行横道时主动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横过 道路的行人; (六)驾驶机动车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溅起积水妨碍他 人; (七)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逆行、乱穿 马路; (八)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 6者浏览电子设备,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维护沿途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 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不惊吓、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文明就医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 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 何理由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三)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 (四)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对患者 实施过度医疗; (五)其他文明就医行医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等不良信息; 7(二)不浏览境内外色情、暴力网站,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 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四)不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五)其他文明使用网络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明 码实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强制交易; (二)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提供者责任 的条款;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核准的线路、 站点、班次及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运营,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内 清洁,制止车内吸烟;安全开关车门,不用车门催促、挤夹乘客; 不滞站揽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搭乘其他人员征得乘客 同意;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溢价收费; (五)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承租人规范使 用、停放车辆,维护交通出行秩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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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9-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9-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9-2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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