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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2021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展活动,培育本市会展品牌,促进会 展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展之都,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 务和规范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空间和一定期 限内,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为参与 者提供商务洽谈、技术推介、交流合作、营销展示、现场体验 等的集体性活动。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会产 一体、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 化方向,构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生态体系,提升城市能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发展的统筹规划, 推动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和 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 展和会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推进会展 产业链建设。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 展业的促进发展、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新经济、金融、规划和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商务、投促、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 、 — 2 —海关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 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本市会展业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 立会展业评估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开展会展业人才培训,协 助引进品牌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调解会展活动纠纷,引导行 业规范运营,推动行业公平 竞争、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 编制会展业 发展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 布并组织实 施。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 编 制会展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促进会展业与 城市建设、文化旅 游、科技教育、商 贸金融、交通物流等规划 有机结合。 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经信等部门应当 支持会 展基础设施以及交通、 餐饮、住宿、通信等 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会展业发展专 项资金, 纳入同级财政 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会展产业,鼓励金融机构 拓宽 信贷渠道、优化服务方 式,为会展业发展提供资金 支持。 第十条 会展、 外事、投促、文广旅等部门应当 支持引进 — 3 — 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鼓励 申办国际 知名会展活动,推动全 球会展产业 要素在本市 聚集。 本市支持境内 外举办单位、场 馆单位和服务单位在本市设 立机构、举办会展活动、开展项目合作、参与场 馆运营, 并在 通关便利、人才引进、金融服务、人员 出入境等方 面依法给予 支持。 鼓励会展企业建立境 外分支机构和营销 网络,加入国际会 展行业组织,推动会展项目国际 认证,提升本市会展品牌 知名 度和国际影响力,培育境 外组展办展能力。 第十一条 本市 支持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 数据要 素资源向会展产业 聚集,培育 名展、名馆、名企、名业,构建 产业链条 完整、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生活 配套的会展产业生态 体系。 第十二条 本市 支持产业 功能区创新会展与产业融合的发 展模式,鼓励举办与主导产业 契合度高、标识度强、显示度鲜 明的品牌会展活动,提高产业 功能区集 聚度和产业能级,促进 会展与产业一体化发展, 形成会展与产业 功能区利益共享格局 。 第十三条 本市 支持会展行业组织在成 渝地区双城经济 圈 和成德眉资等区域建立会展业 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设区域特 色展览展示平 台,举办区域 联动主题会展活动。 支持会展企业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 形式参与区域 联 动主题会展活动。培育和扶持具有 跨区域影响力的品牌会展, — 4 —推动区域协 同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 措施, 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 台,培育和引进大 型会展企业。 支持会展 企业通过 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组建具有国际和区域 竞争力 的大型会展企业集 团。鼓励本市会展企业进 入资本市场。 本市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发展,鼓励中 小会展企业 联合办展 推动中 小会展企业规 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五条 本市 支持会展业品牌培育和保 护,加强文化特 色品牌会展的 宣传与推广,提升城市影响力和 知名度。 支持会展企业通过专 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和开 发利用品牌会展 名称、标识、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本市 支持引进具有全球 视野和国际经营 水平的 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并根据相关规定在 户籍和居住证办理、 住房保障等方 面提供便利。 支持高校引入国内外会展高等 教育资源, 优化相关 学科专 业设置与人才培 养结构。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 教育、科研和培训 基地,推进产 学研协同合作。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 积极参与国际 会展行业 标准认证,推行会展行业 标准化运营,推动建立会展 管理和服务等的行业 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会展 载体、展 陈技术、服务 模式创新, — 5 — 推动会展业 数字化、智慧化、生态化 转型升级, 支持建立会展 新经济 孵化器、加速器,培育会展经济新场 景、新业态、新 模 式。 支持会展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举办 网上会展活动, 拓 展城市 绿道、公园等会展展示新空间,推动 线上线下双线融合 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构建资源 节约型、环境 友好型会展生态体 系。以产业园为载体,形成绿色会展资源集 群,推动 数字化服 务平台建设。 以绿色科技为动力, 支持绿色场馆建设,发展会 展业绿色制造、绿色采购、绿色搭建和绿色服务。鼓励 使用低 碳、环保、 节能及可循环材料、产品、设 备和技术。推动制定 绿色会展相关 标准。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 前三十日内 将会展活动 名称、举办 时间、举办 地点等信息向举办 地所在区 (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 备案。备案程序由各区(市)县会展 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 情况制定。 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展企业的 申请为经备案的会展 活动提供 宣传推介、信息 咨询、政务协助、通关 便利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统一的 网上政务服务 — 6 —平台开设会展服务 窗口,运用信息化方 式,建立 多部门协 同联 合办理工作机制,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 便利。 市和区(市)县会展、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投促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 强协同合作, 优化会展政务服务流 程。 举办单位、场 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 可以通过网上政务服 务平台申请办理会展活动 备案和相关行政 许可事务。相关主管 部门应当 及时反馈依法作出的行政 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事务的 办理结 果。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在 出入境、展 品物流、安全保障、交通组织、市场监管、 医疗卫生、 氛围营 造、能源保障、 志愿服务等方 面为会展活动提供 便利化服务。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 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 手 续和监管流 程,按照规定 延长相关展品 暂时进境期限 ;会展活 动结束后,允许符合规定的境 外暂时进境展品进 入海关特 殊监 管区域和保 税监管场所, 并准予核销结案。 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 依法发布会展活动 招展信息, 并与会展活动 备案信息相 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举办单位发 布的会展活动广 告和宣传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 符合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已经发布招展信息、广 告和宣传信息的会展活动,举办单 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主题、范 围、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 — 7 — 取消会展活动 ;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 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 及时向社会公 布并告知参展单位、场 馆单位及会展业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安全责任 由举办单位 承担。 会展活动举办 前,举办单位应当开展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 制定安保方 案和相关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人防、物防 、 技防措施,加强对 布展、撤展、用 火、用电、用气、机械、展 品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全 检查和管理工作。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 共卫生事 件等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 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 预案,同时依法向所在 地区(市)县人民政 府报告,并报告市和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 参展单位、场 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履 行安全责任, 配合做好安保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场 馆单位应当加强会展活动中生 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处理和回收再利用,依法履行源头 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严格执行本市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 任人制 度的有关规定。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会展活动中生活 垃圾 建筑垃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会展活动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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