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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2021年4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 第一章总则 坚持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红色文化资源的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章传承和利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 第五章法律责任 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 第六章附则 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 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人本级 第一章总则 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党史、文化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 和旅游等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 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 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 织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标识管理、保护责任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人制度落实、红色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 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 动红色文化资源的规划管理。 例。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地名审核,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中 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加强红色文化 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 资源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管理,指导红色 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将马克 文化资源捐赠工作。 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 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先进文化资源。 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工作。 第四条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应当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开 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 展红色文化宣传和教育,促进学校红色文化建设 原则。坚持全面保护、重点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 工作。 — 93 - 救性保护,建立红色文化资源电子档案数据库。 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 第十一条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 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地方志、档案馆等 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资料、实 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红色文化资源 物的征集工作。 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文献资料、纪念物品等红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 色文化资源依法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 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 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 作。 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七条本市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并向捐赠人或者出借人颁发证书。 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 第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 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 当会同市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 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 事务等部门,制定本市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和分级 用的重要工作。 联席会议由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 标准,报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 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公安、财政 定。 第十三条根据资源调查、收集、整理情况, 等部门和网信、地方志、档案等机构组成。联席会 区、江北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党史 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 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建议名单,经区人民 第八条本市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资源认定和分级、专项规划 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报送市红色文化 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编制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党 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组 史、文化、文物、规划、教育、档案等领域专业人士 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源认定和级别评审,提出红 组成。 色文化资源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色文化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 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 管部门、党史部门提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申请, 裘渎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 认定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或者控告。 第十四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 当建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标识指引系统,统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一设计制作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当包含资源名称、保护利用级别、史实介绍、设置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损毁保护标识。 同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 第十五条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本市红色地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调查、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 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实物史料和口述资料的抢 —94— (一)落实分级分类保护要求; 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作地图、路标指引、开发 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时,可以融人 (二)负责日常管养,保持风貌完整; 红色地名,传承红色文化。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塌等安全措施,发 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红色文化资源名录管 等工作; 理制度。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资源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称、类型、保护利用级别、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产 第二十条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修 权归属、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 应当遵循保持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 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 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 对因年久失修濒临毁坏或者存在重大隐患 第十七条已核定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 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列人保 救性保护和修。 护名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 点保护。 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通过文 前款规定以外的红色文化资源,依照本条例 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 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列人保护名录。属 北新区管理机构申请修支持。 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 第二十一条实施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红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控制保护。 色文化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第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 因特殊情况无法原址保护确需迁移、拆除的,应 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宣传、党史等 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部门编制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市 实施规划控制保护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源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 府批准。拆除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在原址 求应当纳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 设立必要的说明标识。 保护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 第二十二条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 展规划等相衔接。 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禁止 编制、修订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 实施下列行为: 划,应当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意见。 掘等作业; 第十九条本市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 (二)刻划、涂污、破坏、损毁资源本体及其附 任人制度。红色文化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人、使用 属设施; 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保护标识; — 95 — 历史史实,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四)设置和红色文化资源主题明显不符的 禁止歪曲、否定历史,禁止歪曲、丑化、亵渎、 门牌店招、标志标识、广告等; 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丑化、亵渎经典 (五)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 红色文艺作品,禁止篡改、戏说红色文化讲解内 乞讨等; (六)其他有损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环境 容。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 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市红色文化资源品牌建设,塑造雨花台烈士陵 第二十三条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周边 园、梅园新村纪念馆、南京长江大桥、红色李巷等 的道路、街区景观,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 特色红色文化品牌,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红色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 文化名城。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 当根据本市红色文化资源特点,整合红色旅游资 机构应当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加强爱国主义教 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实现 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等基地建设, 红色教育和红色旅游相融合。 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 第三十一条宣传、党史等部门以及高等院 理机构应当加强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红色文 校、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本市红色文化理论和应用 化资源的交流合作、协同发展、共享共用,提升红 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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