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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24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 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  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 理条例〉等 5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 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 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 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 表演、 健身、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 (二)体育彩票、广告、商业赞助、信息 咨询和经纪; (三)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 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 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 部门公布。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 作。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 养优秀体育人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 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2021 年第 3 号 (总第 275 期)133 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 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 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买卖。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变更手续。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 当提前三十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 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 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 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 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 相适应;(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 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 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 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 理手续。 第十条  在本市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 者同义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 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彩票、 广告、 商业赞助、 信息咨询和经纪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 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 征得权利人同意。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 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护 保养,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 项目,应当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 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 范措施。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 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给予指导和保护。 体育项目对消费者年龄、健康等状况有特 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对不 符合要求的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准许其参与相13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关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书。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 买卖。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佩戴服务标志。 法律、行政法规对体育经营活动从业人员 有资格要求的,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 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体育健身、 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的,应当确保服务内容 符合人身安全要求,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医 疗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 场所不得接纳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或者批 准手续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 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和保护现场,并向有 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依法投保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 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经营者组织户外运动,应当告 知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 按照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体育场所的 管理制度和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爱 护体育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消费者违反体育场所管理制度或者不服从 工作人员管理,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制定具体的管理和服 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 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出 租、 出借、 买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冠 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 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涂改、 出租、出借、买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责令 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接纳未取得许 可证件或者批准手续的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 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 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 0 1 5年1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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