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 (2000年8月31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万绿园保护 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日海南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海口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 定>等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保护管理好万绿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万绿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其 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海口市体育馆及其备用地,西至玉 兰路,南至滨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积为 72.48809 公顷。 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万绿园管辖范围的,其保护管理 区域包括实际增加的占地面积。 1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 管理工作。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 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安、 生态环境、 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 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万绿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 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 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万绿园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占用 两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 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 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 状。 擅自占用万绿园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 2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万绿园 总体规划不得 随意变更。为完 善总体规划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 程序,报经原批准 部门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确需重 大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 告,经市人 大常委会审议 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万绿园 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应当 符合万绿 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按照 指定的地 点从事经 营活动,并遵守万绿园管理规定。 擅自在万绿园 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责令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在万绿园 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依法办理 相关 手续。 活动应当符合万绿园的性 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 原则,不得 损坏绿地、花木及其 他设施。 第九条 万绿园 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 在树木上 悬挂、张贴广告; (三)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生活垃圾; (四)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 搞封建迷信活动; 3(六)机 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 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 他 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 九条第一项规定, 践踏、损毁、 偷盗树木花草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停止侵害、恢复 原状,处 该树木花草 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应当 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 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 在树木上 悬挂、张 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 九条第三项规定,单位 随意倾倒、抛撒、 堆放或者 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 九条第四项规定,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 该设施价 4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应当 给 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 罚 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 九条第六项规定,机 动车辆、电动自行车 进入园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 上两百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一条 万绿园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 反本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 级机关或者监 察机 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 未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 各项设施完好的; (三)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 接到市民举报, 未 依法查处的; (四)其 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 具体应用 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 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2021-06-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2021-06-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2021-06-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2021-06-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4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