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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 荣誉市民条例 (2021年3月19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经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褒奖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 称自治县)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 设、民族团结、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自治 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 予、撤销、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及 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 良好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县外人士,可以授予 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自治县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关系, 提升自治县影响力、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 1 —(二)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 重要意见建议或者提供重要信息,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 效益的; (三)为自治县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的; (四)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 融,弘扬畲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 ; (五)为自治县培养各类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推 广高新技术,对自治县高质量绿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发展自治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 体育和旅游等社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自治县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 突出贡献的; (八)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抢险救灾、见义勇 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为自治县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每两年举行 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六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自治县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推荐,经被推 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台 湾同胞的,向自治县台 湾事务主 管部门申报; — 2 —(二)被推荐人是 港澳同胞、华侨的,向自治县 侨务 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自治县外其他人士的, 按照其作出 突出贡献的 领域,向自治县相关 主管单位申报。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报,对相 关单位推荐荣誉市民人 选进行审 查后,提出 初审意见,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审 核。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 全面评审,审 核拟授予荣誉市民 称号的人 选名单,并向社会公 示。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拟定荣誉市民人 选名单后, 应 当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 前,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 称号的议 案。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 政府提出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进行审议, 并作出 相应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 决定应当向社会公 告。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 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 仪式,颁发证 书、证章,并赠送畲族服 饰。 证书、证章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证书由县长 签署。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 获得者享有下列 礼遇: — 3 —(一) 应邀列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 会议; (二) 应邀参加自治县的重大 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 子女教育、 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 参照 自治县规定的 特殊人才、 英模等有关 待遇享受;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礼遇。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应当加强与 荣誉市民的 沟通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自治县经济 社会发展 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 市民事 迹进行宣传报道。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 簿,记载荣誉市民 及其事 迹。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展 示平台,集中展 示宣传荣誉市民事 迹。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支持自治县荣誉市民 参加社会活动,依法保障荣誉市民的合法 权利和利益。 第十四条 鼓励和 支持荣誉市民以本人及其设立的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 名义在自治县创业投资。 鼓励和 支持荣誉市民 参与自治县优秀传统文化的 继 承、保护和弘扬 活动。 鼓励和 支持荣誉市民 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 助医等慈善公益 活动。 — 4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为 获得者终身享有, 但依照 本条例被撤销或者 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称号 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 模范地遵 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 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 第十六条 荣誉市民称号 获得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一) 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 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有其他 与荣誉市民称号 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荣誉市民称号 获得者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 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提 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 决定。 撤销、 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 决定应当向社会公 告。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授予自治县荣 誉市民称号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的,由有 权机关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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