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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2021年4月28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彰显城市自然景观 和人文风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 1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山 和丘陵: (一)对城市生态屏障、景观统领、视线通廊起重要作用 ; (二)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 (三)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生态 防护等功能; (四)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 保护的。 山体保护,是对前款所列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人 文景观等进行保护和修复。 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 护、合理利用、社会参与和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态保护与 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应 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目标责 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山体进行日常巡查 , 及时发现、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等违法行为,并报告自然资源 — 2 —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山体保护 专项规划,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山体形态、森林、湿地 、 野生保护动植 物等资源进行 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范围内绿化工作, 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城镇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 公园进行指 导 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建 设,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 监督管 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 倾倒、堆放、 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焚烧秸秆等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 或者从事其他生 产建设活动 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地 名的管理工作,并对 殡仪馆、经 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造成山体 破坏的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 旅游、人民防 空、宗教等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山体 保护进行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 制度, 研究处理山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 3 —第八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开展 山体保护的 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 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 公 益宣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山体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损害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 行为进行 举报。 人民检察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 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 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民政等主管部门和 雁江 区人民政府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 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 划相衔接,并纳入 各片区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 在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过 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将规划 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 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 少于三十日。 — 4 —(二)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后,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 (三)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后,由市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布并 组织实 施。 第十二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明确 以下内容: (一)山体保护 名录; (二)保护范围; (三)法定 图则; (四) 分级保护范围和 措施; (五)修复治理要 求; (六)有 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要 求; (七)国 家、省重 点保护野生动植 物专项保护 措施; (八)文物保护措施; (九)其他应当明确的内 容。 山体保护法定 图则应当明确山体的 位置、空间范围、 类型 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根据区 域位置、山体植 被、 生态功能、自然人文景观等 因素,将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划 分为 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 生态区 位重要、生态功能 完整、景观原生 独特、构筑城区 生态屏障的山体应当列入一级山体保护 名录。 — 5 —生态功能 基本完整、景观自然和 谐、构筑城区局部景观格 局的山体应当列入二级山体保护 名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山 体保护专项规划。 有下列 情形之一,确需修 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 由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的 程序进行修 改: (一)国土 空间规划发生 变更的; (二) 因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 程项目建设 确需变更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范围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评 估确需修 改的。 第十五条 在编制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 计、建筑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 综合考 虑山体生态保护、山体景观保护的要 求,保持山体景观通 透、 环境效果良好。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纳入保护专项规划的山 体设立保护 界碑或者标 志,标明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和 举报方 式。 第十七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 6 —(一) 未经规划 许可或者违 反规划许可修建建( 构)筑物; (二) 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 途性质或者 超出批准范围占用 山体; (三) 擅自挖山、开矿、采石、取土、开垦等破坏山体 完 整性和原貌; (四) 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 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 (五) 擅自移动、损 毁山体保护 界碑或者标 志; (六) 烧荒、野炊等野外用火; (七) 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保护动 物; (八)其他损害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山体, 除依法建设 消防、能源、通 信、 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 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外, 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二级保护山体, 除前款规定的设 施外,可以建设城市 公园 等公共场所,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符合本条规定确需建设的项目或者设 施,建设 单位应当依 法办理审批 手续。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山体保护执法通报制度,定 期开展山体保护 联合执 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7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条 山体修复治理,实行 “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 谁修复、 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经过审批同 意的建设项目 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项目 业主 是修复治理责任人。 破坏、损坏山体能 够查明责任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责 令其承担修复治理责任。 因自然灾害造成山体破损的,或者 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 相关部门及 单位组织修复治理。 第二十一条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山体修复治理 方案,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山体修复治理 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住房和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审核 后实施。 经过审批同 意的建设项目,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 建设同 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 完成山体修复治理工作 后,应当 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验收。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 门组织 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 设项目 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 住房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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