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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 结合本省实 际,现对契税的 具体适用税率 以及减征或者免征的具体办法作 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 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重新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 费的,免征 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 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 调换且不缴纳 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 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的,免征 契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 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 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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