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溪满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 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 方针,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1第五条 自治县鼓励县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 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工 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 监督管理。自治县有关部门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 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 、 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登记进 行复核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 让收益等; (四)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调解处理矿界纠纷 ; (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 第八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或个人, 应持勘查许可证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到有关部 门办理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探矿权人新发现的矿产,应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勘 查工作结束后应依法将有关资料汇交相关机构。 2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应保护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文物 古迹及其它资源。 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为名,开采和销售矿产品。 第九条 鼓励公民报矿。经地质勘查证实达到小型以上矿 床规模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矿床经济价值对报矿者给予奖 励。 第十条 采矿权人因 企业合并、 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 营,或因 企业出售等 原因,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 转让他 人。 第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有 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 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 效期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 延续开采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 场勘测,具备开采条 件的,给予办理 延续登记手续,不 具备开 采条件的,由 原发证机关 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先进的开采方法,按 照 合理的 顺序开采, 提高开采回采率,降低采矿贫化率,不得采 富矿弃贫矿。 对共生和 伴生矿种,应综合开采, 回收利用,禁止 乱挖滥 采和一证 多井(点)。 3第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 设计施工,露天开采每年 测绘一次采 场平面图和剖面图;井下开采 每季度测绘一次井上 井下工程对 照图。集体、私营和个体矿山没有测绘力量的,应 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定 期地质测量。 相邻矿山之间应按有关规定 留出安全隔离矿柱,禁止 越层 越界开采。 第十四条 对小型矿 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金办法。采矿权 人按规定 提交闭坑报告及资料, 完成闭坑工作,办理采矿许可 证注销登记手续的, 返还闭坑抵押金及利息;不按规定办理的 , 其闭坑抵押金不予返还,用于 补做闭坑工作费用, 闭坑抵押金 标准为:露天开采3000元至6000元;井下开采3000元至 10000元。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 采矿活动,实行年 度检查,被检查的采矿权人必须 如实报告情 况,并 提交储量统计和年度报告,办理年 检手续。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不得拒绝和干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 检查。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之间因开采范围发生 争议的,由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解 决,协调不 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在 争 议处理 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开采有 争议的矿产资源。 因采矿给 他人生产、生 活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 赔偿 4并采取有 效的补救和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无证勘查、采矿的,由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没收采矿工 具和矿产品及 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 破坏构 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超越开采范围采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赔偿损失,没收越界采 出的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30%的罚款;拒不退回 本矿区范围开采的,由 原发证机关 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没收 违法所得,对 当事人处以 违法所得一 倍的罚款,并吊销其勘查、 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它有关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9年3月 30日通过的《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 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06-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06-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06-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06-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3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