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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 出行无障碍 第四章 信息无障碍 第五章 服务无障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 1会生活的权利 ,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 打造城市文明典 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 建设,是指按照通用 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 规划、设计、改造 和管理城市, 为残疾人和老年人、 伤病患者、 孕妇、 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 (以下统称有需要者) 出行、交流信息、 享受服务和居家生 活提供便利。 第三条 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全民参 与、广泛受益的原则, 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 支 撑、共建共享。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 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 、妇女联合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 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 无障碍社区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 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 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 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民 2政、财政、 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 和建设、 交通运 输、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 相关部 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 群团组织组 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 无障碍城市建设 联席会议制 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立和 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 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 技术创新、 公益 赞 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 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 城市建设的有 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 数据信息平 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 第八条 鼓励运用 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 产品 和服务的研发、 推广和 应用, 拓展可视、 可听、 可行、 互动式 的应用场 景、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便捷地共 享科学技术发展成 果。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3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无障碍城市建设 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 组织编制市无障碍城市建设 专项 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在制定其他专项规划时, 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 专项规划有 效衔接。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 国土空间规划和无障碍城 市建设 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 无障碍城市建设实 施计划,按照规定经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无障碍城市 建设专项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 实施情况评估, 并向社会公 开评估结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 评估情况,及时 调整、修改无障碍城市建设 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 项目、 设施、 产品、 信息以及服务应 当符合相关无障碍标准。 市市场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 群团组织 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制定无障碍 地方标准,健全 完善无障碍设施和 产品检测认证制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 和完善无障碍 企业、 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地名、公共场所 名称和导 向标识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 置,做到规范、准 确,针对性、指引 性 4强,无歧义。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设置上述标识。 市市场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 国际化城市建 设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与 国际标准相 衔接的中英文城市 导向标识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无障碍城 市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 策时,应当 征求有需要者的 意见; 涉及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定人群的, 还应当征求相关 特定人群代表的 意见。 第三章 出行无障碍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无障碍城市建设 专 项规划和标准要 求,构建无障碍居住、道 路通行和公共交通 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 扩建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 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 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 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 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 衔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未报送无 障碍设计内容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不予办理建设工 程 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 5规范的要 求,设计 配套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 图设计文 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 工,并 依法承担工程质量施工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 程 建设标准、施工 图设计文 件,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质量实施 监理,并 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 扩建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 时,建设 单位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 听取残疾人代 表试用意见: (一)道路、轨道交通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 等交通 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 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 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 (三)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金融、邮政、通信以及 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场 所; (五)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其他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单位可以邀请残疾 人联合会组织残疾人代表 试用。 专门为儿童设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单位应当邀请妇 女联合会组织儿童代表 试用。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 前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 6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 计划;专门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有需要者提供服务的 场所,应当 优先进行改造。 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 建筑物、设施和场所 ,由所有权人 或者管理者负责进行改造。属于非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进行无 障碍改造的, 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快推进无障碍社区建设 和改造,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服务 功能,为有需 要者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 第二十条 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 标准配置无障碍住房, 并优先保障残疾人 、老年人等特定人 群需求。 公共住房项目的无障碍住房信息由 住房和建设部门在 公共住房选房清单中标示注明;商品房项目中的无障碍住 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清单 以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将无障碍住 房信息 在销售平台和现场公示。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家 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 改造, 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 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 经费补助 申请,由街道办事处 汇总报送区残疾人联合会 或者区民政部 门审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7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或者技术规 范配建无障碍电 梯,并与 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一)需要安 装电梯的公共建 筑; (二)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 枢纽和地铁站 点; (三)主要干道、 主要 商业区、 大 型居住区的人行 天桥。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配建母婴室 和无障碍卫生间或者厕位,并保障 在运营期间正常使用: (一)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 枢纽场所和地 铁换乘站点; (二)学校、医院(门诊部)、公园以及体育场 馆、图书 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商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鼓励商务办公场所设 置母婴室或者兼容母婴室功能的 场所。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 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应当按照规定设 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 周边人行道信号灯 应当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公共 文化设施、交通枢纽、 旅游 景点、医院、 大型商场、酒店的公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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