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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第一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 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9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养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广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传承历史 文化,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助力发展地方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下统称古树 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凡 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 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为三级古 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 史价值、纪念意义、科研价值的树木。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 级。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 不满一白年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 保护、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 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 -4- 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古 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报审公布、建 立档案。 (二)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抢救复壮方案,开展业务培 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调查,对管护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历史考证、文化发掘、宣传教 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建议、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 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落实具体保护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 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5 -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 施(标牌、护栏、支撑架、避雷装置等)的义务。对损伤、毁坏 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十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互联网+古树 名木”的管理模式,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 木保护管理,利用社会资本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 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牌中享有署名权。 第十二条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 织或者个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认定 第十三条一级古树和名木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鉴定,自治州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州人 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古树名木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古树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组织鉴定,自治 州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并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古树及后续资源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鉴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并报自治州古树名木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全州古树名 -6- 木资源普查,并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 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动态数据库。 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级古树和名木每半 年检查一次,对二级古树、三级古树和后续资源每年检查一次。 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向 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制 作和编号,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拉丁学名、科属、树龄、 保护级别、编号、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挂牌认定单位、认定 时间和二维码等内容。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古树名木的 标牌和保护设施。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古树 划定: (一)古树: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 影外五米;二级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三 级古树和后续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两米。 (二)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范 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 7 - 第十八条编制城乡建设详细规划时,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周 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征求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提出避让方案,签订临时管护责任书,落实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 应的复壮、养护费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国家、省、自治州、县(市)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建 设,确实无法避让或无法进行有效保护的; (二)古树名本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 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隐患的; (三)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一级、二级古树层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三级古树和名木层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移植 方案进行论证。 经批准移植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 用和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按照移植方案进行移 植,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移植后,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 -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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