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东省民营经济 发展促进条例 (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四章 融资促进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 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 1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 投资之外的各类经济形式。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遵循鼓励、支持、引导的 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依法规范、竞争中性,实现民营经济组 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 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 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工作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制 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 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民营经济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综合协 调和服务指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 测制度,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并定期发布。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 、 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以及 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 程规定,发 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 间桥梁纽带作用,协 助政府开展服务和 指导工作,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营 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合理 诉求, 依法化解 纠纷、调解争议, 帮助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 、 开拓市场。 第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 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贯彻 新发展理 念,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 产、职业 卫生、社会保障 、 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 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诚实守 信,依法 履行生态保护、安全生 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 任,维 护社会公 共利益。 在民营经济组织中,依照法律和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3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为 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促进民营 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宣传解读;新闻媒体应当 积极宣 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 先进典型,加强对 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 权益行为的 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 展激励制度,对优 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经济组织以及为促 进民营经济发展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 宣传表扬。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 经济组织 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 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 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 件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组织的 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政府 采购、国有 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出让、国有 产权 交易、药品以及医用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 法设置限制或者 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 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 4质的民营经济组织 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 项目,不得设置初 始业绩门槛。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依法应当进行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及 相关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将政府 采购项目、招标项目 等信息 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 提高政府 采购、招标工作的 透 明度和便利度。 第十一条 鼓励民营资本依法 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 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 允许民营资本 控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实施下 列行为, 不得因所有制形式 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 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 产业政策 ; (二) 土地供应; (三)分 配能耗指标; (四)实施公 共数据开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 同等申请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组 织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当与其他市场主体保持一 致,不得 因所有制形式 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 件。 5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 新政策,完善有关技术、资金、 土地、项目、人 才等扶持措施, 重点支持初创期、高 成长性的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 模 式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为 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 培训、管 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 面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 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 初创期科技创 新企业的,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高等学 校毕业生、 退役军人、返乡人员、 失业人员、 残疾 人员等创 办民营经济组织的,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税费减免和政策优 惠。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 培育建设民 营经济创业 孵化基地、创业 园区,为民营经济组织 提供生产经 营场地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在规划、用地等方 面为创业 孵化基 地、创业 园区建设 提供支持,并做好 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 孵化基地、科技 孵化器、创业 园区、创 客空 间、公共服务平 台等,严格落实财政 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盘活现有存量用地、 闲置 6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 孵化基地,为民营经济组 织创业 提供场所。 第十七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设立 企业技术中 心、科研实验 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 台或者与国内外高等学 校、 科研机构、大型 企业合作建立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 研发机构 ;支 持行业协会、商会或者自主 研发能力强的 企业,建立或者 带动 民营经济组织建立 共性技术 研发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 在建设资金、建设用 地、人 才引进、科技 项目等方 面,对民营经济组织建立的各类 研发机构 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 面为民营经济组织 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 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领民营经济组织 向专业 化、精细化、特色化、新 颖化发展, 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 快转 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组织 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支持民 营经济组织做优做强。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统 筹协调服务机构 共 同推进数字化赋能工作,加 快民营经济组织 数字化、网络化、 智能化转型升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民营经济组织 集聚集约,加强区域 7协调发展,加 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增强民营经济组织 配套能 力,相 互助力、协 同发展。 第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 可以给予奖励: (一) 获批建设国 家级和省级创新平 台的; (二)自主创新进行技术 研究和开发,或者 与各类高等学 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 研究和开发, 取得重大科技 成果或 者促进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的; (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 项目攻关和重 点领域产业关键共 性技术 研发的; (四)主导或者 参与制定国际 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 标准 的; (五)实施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成效显著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在制 定重点技术改 造项目导向目录和重 点项目计划 时,应当对民营 经济组织 予以支持。对 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 造项目,应当 严 格落实相关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 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 品牌发展战略,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联合、 兼并、重组进行 品牌整合,提高 产品核心竞争力。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1-07-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1-07-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1-07-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1-07-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3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