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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 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 出的《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方案 (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 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 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 、 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备案。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1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 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 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 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 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 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 120%的,对超 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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