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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2021年6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代表 )依 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1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 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 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 要形式。   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 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承办单位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认真研究办理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工作机构、办事 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 保障。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2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提出 、 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 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 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 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 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 、 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 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 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 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3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 实表达自 己的意愿。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 求是,一事一议 , 事由清楚,意见 具体,通过 书面形式 或者代表建议管理系 统提 交。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 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 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 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表本人的 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 申诉、控告和检举 类 来信的;   (三)涉及国家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 具体案件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向代表 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 表来信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办理, 或者由代表修改 完善后再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要 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 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 4作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机关、组织加 强代表履职 学习培训,协 助代表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给予支 持,并及 时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 信息资料。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 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 作机构 负责受理,并自 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 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 容以及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 按照下列规定交承办单位 办理:   (一)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负责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负责办理;涉及 特别重大事 项的,由市 5人民政府办理。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青岛 海事法院 负责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由相关机关、组织 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需两个以上单位 共同研 究办理的,交办 时应当确定分别办理 或者会同办理。 属分别办 理的,应当 明确各承办单位办理的内容; 属会同办理的,应当 确定主办单位和 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 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 向代表和原选举单位通 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 求予以保密 或者代表所提建议 、 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 或者当事人受 到打击、报复、要 挟等 行为侵害的,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不属于本 单位办理 范围的,应当自 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同意退回的,应 当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其中, 属于行政机关办理 范围的,由市 6人民政府办 公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未同意退回的,承办单位 应当继续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每年选择若干件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进行重点督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应当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拟重 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后,由承办单位重 点研究办理。   建 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直通车”制度,将代表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直 通车”形式报送有关机关,并由承办单位重 点研究办理。 具体办 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 点督办的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   (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 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 广、办理 难度较大的问题; (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年 度重 7点工作的问题。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 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 实作为办理重 点,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 度,严格办理程 序,确 保办理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 纳入本系 统、 本单位年 度绩效考核范围。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 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 负责人应当主持研究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 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 进行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 座谈 等方式, 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 单位应当主动与 协办单位 协商办理, 协办单位应当 积极配合; 协办单位应当自 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主办单位提出 书面协办意见, 送主办单位 统一答复代表。主办 单位答复代表 时,应当向代表 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 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 广、办理 难度大需要延长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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