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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5号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改革与开放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八章 协同发展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把河北雄安新区(以 下简称雄安新区)建设成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高质量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河北雄安新 区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 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坚持生 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 续历史文脉,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承接疏解与规划建设并重,着力在创新发展、城市治理、 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构建雄安标准体系,创造雄安质量,建设绿色生态 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打造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 创新发展示范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赋予雄安新区 —3—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管理权限,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北京市、天津市沟 通协调,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雄安新区建设。 第五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 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 管理职权,行使国家和省赋予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领导雄安新区规划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的 工作,根据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依法有序推进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的所属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归口统筹行使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权。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第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赋予的自主权,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依规调整机 构设置,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八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构建灵活高效的用人制度,按照规 定享有统筹使用人力资源的自主权。 第九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并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程 序确定、调整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执法职能和事项。 第十条 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的,可以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 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坚持以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科学确定开发边界、人口规模、用地规 模和开发强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蓝绿交 织、和谐自然的国土空间格局。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规划实施决策机制,建立雄安新区规划委员会,履行 组织协调和规划审查职能。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 —4—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逐 步推进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使用林地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合并办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体系,推进基础设 施、城市建筑等领域标准化。 第十六条 雄安新区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坚持中西合璧、以中为主、古今交融,弘扬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保留中华文化基因,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塑造中华风范、淀泊风光、创新风尚的城市风貌,形 成体现历史传承、文明包容、时代创新的新区风貌。 第十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坚持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智能基础设施建 设,积极推广智能化应用服务,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健全大数据资产管理体系, 建设全球领先的智慧城市。 第十八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发展管理体制,在城市安全运行、灾害预防、公共 安全、综合应急等方面建立高效联动智能的新型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完善重大安全 风险联防联控、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雄安新区应当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 制,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和交流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 雄安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 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均衡配置,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发展特色小城镇,推进 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十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安全、高效、适度的 原则,优先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市政综合管廊系统和地下综合防灾系统,推进地下空间管理 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雄安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创新型雄安,强化创新驱动,推进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高端高新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推进高质量发展。 雄安新区应当实行产业准入制度,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建立入区产业项目科学评估论证机制, 制定限制承接和布局的产业负面清单。 雄安新区应当改造提升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本地传统产业,有序迁移或者淘 汰其他传统产业。 第二十二条 雄安新区应当重点承接以下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5—(一)在京高等学校及其分校、分院、研究生院,事业单位; (二)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创新中心; (三)高端医疗机构及其分院、研究中心; (四)软件和信息服务、设计、创意、咨询等领域的优势企业,以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企业总 部; (五)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节能环保、高端新材料等领域的中央管理企业,以 及创新型民营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七)符合雄安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大型国有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疏解事项。 第二十三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发展以下 高端高新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二)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 (三)新材料; (四)高端现代服务业; (五)绿色生态农业;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的高端高新产业。 雄安新区应当对符合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向数字化、信息化、 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雄安新区应当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在雄安新区布局,建设金融科技中心,有序推进 信息科技前沿成果在金融领域应用。 雄安新区应当支持设立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外资金融企业发展,吸引金融机构总 部、创新研发中心到雄安新区注册。 第二十五条 雄安新区应当合理安排产业空间布局,推动起步区、外围组团和特色小城镇协同 发展,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优势产业向周边地区拓展形成产业集群。 第二十六条 雄安新区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前沿领 域技术创新试验和应用方面先行先试。 雄安新区应当积极建立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科技创新智库,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鼓励科 技成果投资入股,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专利化,并在雄安新区及相关地区转化利用。 雄安新区应当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和科技政策决策咨询制度,将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指 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 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和现代农业园 —6—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雄安新区应当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五湖四海” 选人用人机制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激励政策体系,优化就业创业、成长成才环境。 第五章 改革与开放 第二十九条 雄安新区应当构建有利于增强对优质北京非首都功能吸引力、符合高质量发展 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度体系,在土地、住房、投融资、财税、金融、人才、医疗等方面先行先试,推 动雄安新区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雄安新区可以按照授权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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