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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访条例 (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 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节 信访事项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 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 第三节 信访秩序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 ─ 第八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 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 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 人的信访活动。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 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依法由有关 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 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 利,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规范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 群众监督。─ 3 ─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科学民主依 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 信访问题发生。 国家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防范重大 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鼓励和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 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 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 经济社会发展、 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有 贡献的,有关国家 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本地区信访─ 4 ─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落实信访工作责 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信访工 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完善信访工作保障机制,保障信访工 作所需要的人员、场所、经费,建立信访干部培训、激励等制 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专项资金。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 不得打击报复信访 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在信访工作中 知悉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 (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办理 程序; (三)向办理机关查 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 展及结果; (四)要求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提 供与本人信访事项─ 5 ─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咨询服务; (五)对与其信访事项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人员,提出 回避申请; (六)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依法提出 听证的申 请; (八)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九)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提出信访事项应当 客观真实,不得歪 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 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 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 6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决策 部 署,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 智、维护民利、凝聚民 心的重要工作,为人民群众排 忧解难。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依法 调处化解社会 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落实接访下访制度,了解社情民意,化解 疑难复杂 信访问题; (四)分析研判信访形势,调整完善政策制度,防范化解 信访领域重大风险;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作出的决议、 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选举、任命的─ 7 ─ 人员履职行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 批 评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 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作出的决 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其 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等的意见 和建议;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 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命 令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决定、 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或者 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行政机关职权范 围内应予解决的事项的投诉请 求;─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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