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减 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 2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 相关的规划、设计 、 建设、运营、改造、 技术应用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 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 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 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 、节约 资源、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绿 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 工业和信息 化、 财政、 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 科 学技术等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 3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 积极培育发展团 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 开发、 示范、 推广 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和知识普及。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 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 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 织编制本行 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 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 及布局要求, 明确发展目标、 重点发展区域、 装配式建筑、全 装 修成品住房、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绿色建 材应用等内 容。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 遵循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 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 互协同。 第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 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 投资为主的 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 于二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 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4 —设区的市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 报告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 术、节能减排等内 容。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 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等有关 指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 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公告、出让 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 划拨决定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 咨询、 设计、 施工、 监理、 材 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 招标活动 时,应当 明确建设工 程的绿色建 筑等级要求, 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 方案和施工图,并编制绿色建筑专 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 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 施工方案,按照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 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 合要求的建筑 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 采取降低能耗、 减少建筑 垃圾、 减少 噪声污染、 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 措施。— 5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 案,对施 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 施工 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 等级要求 施工的,应当要求改 正;拒不改正的,监理 单位应当 及时告知建设 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 否 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 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对不 符合要求的, 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 色建筑工 程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建设 单位未按照要求 验收 的,应当责 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销售商品房,应当在 售楼现场明 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 节水工 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 保护要求等内 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 住 宅质量保 证书、 住宅 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 备;— 6 —(二)供 暖、 通风、 空调、 照明、 供热水、电梯等设施设备及 监控系统运行 正常、记录完整; (三)建筑 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 施设备日常维 护维修到位; (四)运行过 程中产生的废气、 污水等污染 物排放达标,生 活污水 不得排入雨水管道;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生活 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标 识设置规范。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的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 载明符合绿色建筑 运营要求的内 容。 集中供冷、 供暖、 供热水等用能设 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专业 服务企业管理和 维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营 评估制度,分 析掌握绿色建筑能 耗 和运行效 果。 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建筑能 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 耗动态监 测和信息共 享。 建筑能 耗监测平台的运行 维护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部门 预算,并给 予必要保障。 新建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一 万平方米以上的 其他— 7 —公共建筑,建设 单位应当安装建筑能 耗在线监测分项计量 装置, 保证装置运行正常,并将所采集的数据连续实时上传至建筑能 耗监测平台。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公共建筑能 耗限额,定期 公布超限额用能 的建筑 名单。 超限额用能的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 扩建时应当同 步进行节能 改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 既有建筑绿色 改造,编制改造计划 并组织实施。旧城区和 棚户区改造、 城市环 境景观整治、老旧小区改造、 既有建筑 抗震加固和适老化改造 时, 有条件的应当同 步实施绿色改造。 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 费用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 筹安排保障。 居住建筑和 教育、 科学、 文化、卫生、 体育等 公益事 业使用的 公共建筑纳入政府绿色改造计划的,改造 费用由政府 和建筑 物所有权人共同负 担。 第二十三条 鼓励节能 服务机构为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运行 提供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 具备条件的政府 投资或者以政府 投资为主的 公共建筑应当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 式进行绿色改造。 改造 后节约的能 耗资金,— 8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 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 新设备,限制 或者禁止使用高 耗能、高 耗水、高污染的技术、工 艺、材料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 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 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 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 的技术、工 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 坚持因地制宜、 被动优先、 主动优化、 循环 利用的技术 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 风、 自然 采光、 建筑遮阳、雨水利用、 立体绿化、 可再生能源、 建筑 智能化、 减少 光污染等适宜、 先进技术。鼓励发展 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第二十六条 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应当推广 海绵城市模式,实 现雨水的自然积 存、自然 渗透、自然 净化和回收利用。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 选用节水 器具,场地排水管 网建设应当 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景观、 绿化、 道路冲洗等用水应当 优先采用 雨水、再生水等 非传统水源。 建设用地面积二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同 步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07-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07-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07-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07-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3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