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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发放的森林、林木、林地权 源,加快国土绿化,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属证书继续有效。 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 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收益。 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集体营造的林木归集体所有。 除外。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庭 的林业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 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 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 林业工作。 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 第七条国家所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及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的所有权按照国有林管理单位的管理层级,由同级 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 登记。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 有者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由 第五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 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59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更新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人,应当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 第十三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 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转让: 林地使用权。 (一)权属不清的; 第九条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和地界, (二)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 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 (四)属于珍贵、稀有、古老树木的; 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 (五)其他依法禁止转让的。 知毗邻单位或个人。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 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 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 地改为非林地。 第十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 负责组织全省森林资源的清查。各级林业主管部 关规定执行。 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 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赁、股份制及合作、合伙等形式,依法经营管护国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编有、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发展森林旅游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发展森林旅游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开发,保 国有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护为主,共同受益的原则。 方案。 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必须经有资质的 第十一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 设计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林业主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参照国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 家公益林的划分标准,确定本省的生态公益林,并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发展旅游,按管理权限报 给予重点保护和经济补偿。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商品林经营。 禁止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地进行旅游开发。 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按其权属,分别由省、市、县、 第十六条森林覆盖率达20%以上的县(市、 区相应的林业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为林区县(市、区)。 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经营的森 林、林木,由其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章森林保护 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经营,也可以依法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承包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 经营。 行政领导负责制。 6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火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对优良种源区、珍贵濒危植物集 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森林中生长的繁育地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 任制。 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 森林毗邻县(市、区)、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应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 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责任区,制定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或者建立林木种子园、母树 联防责任制,实行联合防护。 林基地、采种基地等特殊需要,必须采集或者采伐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的,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应尽的义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对现存的珍贵、稀有、古老、特大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树木及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由县级以上 第十八条省、市、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令保护。 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 第二十四条严禁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 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履行森林防火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 监督职责。 为;严禁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 第十九条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柴、放牧。 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内的天然林保护工作。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 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保护所需的 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建立病虫害测报网络,监 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测和报告病虫害发生动态,做好林木种子、苗木、木 第二十六条天然林严禁商品性采伐,禁止任 材的检疫工作,控制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足以造成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发现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必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天然林保护区所在乡、镇 须及时除治。森林病虫害严重的,当地人民政府必 下及其毗邻乡、镇行政区域内建立木材交易市场,禁 须采取措施,紧急扑救。 止设立木材收购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典型森林生态地区,国家和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集中分布区域,主要河政区域内25度以上的坡地进行普查,定标划界,限 流源头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由 期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 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省直林局依法提 民政府制定的退耕规划,按期退耕,植树种草。 出申请,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从事修筑道路,架设输电、通讯、 或者国务院批准,划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广播线路,埋设管线等工程,应当尽量避开森林、护 护区。 路林、农田林网、沿河防护林带及其他林木生长的 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地方;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第三十五条每年春秋两季为全省全民义务 手续。 植树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提供公 共植树基地,适时组织全民义务植树,保质保量完 第五章植树造林 成义务植树任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18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植树造林任期 和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绿化 目标责任制,任期届满,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委员会缴纳绿化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每人每年两 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个劳动日的平均工资计算。绿化费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依法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 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组织本行政 各单位当年植树造林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造林成 区域各行各业的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 活率不达国家规定标准的不计人年度造林完成 的任务。 面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 扩大城镇绿地,提高林木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基金的征收和 第三十七条森林和林木采伐应当根据用材 管理。 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森林采 第三十二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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