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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按照契税法第三条授权,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具体办法执 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 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 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 , 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 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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