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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职业保障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 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 用、保障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 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 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 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 治安志愿者、 护村队、 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 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 保卫、 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 属于辅警。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辅警的薪酬、 奖励、 社保、 装备 、 服装、训练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 使用 和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 2 —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市、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会同本级机构编制、 财 政等部门,按照控制总量、 提高质量、 倾斜基层的原则,结合本地 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治安情况、 实有人口管理等因素,科学测算警 力需求,按规定合理核定辅警用人额度,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品行 端正; (三)十 八周岁以上,三十五 周岁以下; (四)具有履行 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 能力,文职辅警应当具 备大专以上学 历,勤务辅警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 历; (五)具有 正常履行 岗位职责所需的身 体条件和 心理素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 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 (二)受过 司法拘留、行政 拘留的; — 3 — (三)因 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 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 被开除公职、开 除军籍,因严重 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 被依法列入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其 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应当 统一程序,通过公开发 布招聘公 告、 报名、 资格 审查、笔试、体能测试、 面试、体检、考察、 公 示等环节, 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聘: (一) 烈士遗属和因公 牺牲的军人、 人民警察、 辅警的 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 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 救援人员; (三) 见义勇为人员 ; (四)公安 类或者法学 类专业毕业生; (五)具有 岗位所需的 专业资质和 专业技能的人员。 对前款第一项可以单列 计划,定向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 对艰苦边远地区、 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 可以进行特殊招聘。具 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辅警,应当按照招聘 岗位依法建 立劳动 关系。 — 4 —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 排,文职辅警 可以从事下列警 务辅助工作: (一)文 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接受申 请,信息采集、核对、录入等行政事务 性工作; (二) 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 数据分析、软 件研发、 安 全监测、 通 讯保障、 资 金分析、 非涉密财务管理、 实 验室 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 警 犬训养、营房建设、 新媒体运营维护 等技术支持工作 ; (三) 除武器、 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 仓储管理等警 务保障工作 ; (四)按照国 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 协助开展的其 他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安 排,勤务辅警 可以 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 巡逻、值守,预防、制 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案(事)件 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 现场,救 助受伤受困人员; (三) 疏导交通,告知交通违法信息,指导当事人自行 协商 处置轻微交通事故; (四)开展社会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禁毒、出入境管理、 防 — 5 — 火等宣传教育; (五)按照国 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 协助开展的其 他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 排,勤务辅警 可以在人民警察 带领下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 接报警现场处置、 受案 登记、接受行政案件 证据、 治安 调解、行政案件有关文 书的送达; (二) 盘查、堵控、监控、 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 暴力行为的 精神障 碍患者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 (四)治安 检查、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公安机关承担的社区治 理工作 ; (五) 执行交通管制和 交通安全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 (六)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办案区等 场所 的管理勤务 ; (七)维护大 型公共活动 秩序; (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 (九)涉案财物管理; (十)按照国 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 协助开展的其 他工作。 第十七条 辅警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 着统一制式服装, 携带工作证件,因 特殊情况应当 着 便服的除外; — 6 — (二)按照规定 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工作 期间记录的视听资料需要作为公安机关 办理案件 根据的,应当经公安机关 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 (四)勤务辅警工作 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 全、社会 秩序和公 民人身、财 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 必要的约束性勤务装备 的,应当在人民警察指 挥或者带领下进行; (五)国 家和本市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的其 他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勤务辅警 可以配备 必要的执勤和 安全防护装备, 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 武器;具备相应资格的, 可以按规定 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操 控警用机 器人、无人机等 智能设备。 第十九条 辅警不 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 全保卫、 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 (二) 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 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 行刑事强制措施,作 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 ; (四)保管 武器、警械; (五)法律、 法规规定 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 名义执法。 第二十条 辅警依法 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和 劳动安全、卫生 — 7 — 保护等职业保障 ; (二) 获取劳动报酬, 参加社会保 险,享受休息休假福利待 遇等; (三) 参加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 (四) 对所在公安机关提 出意见和建议 ; (五)提 出申诉和控告; (六) 对劳动争议依法 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提 出解除劳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 劳动合同 约定的其 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辅警应当 遵纪守法,服从指 挥,忠于职守,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 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参加罢工; (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 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 知悉 的个人 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 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 参与或者支持 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 (五)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 罪犯; (六) 违反有关规定 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七)利用工作 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八)从事 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 营利性活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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