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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 (2021年1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本底 第三章 空间格局 第四章 以人为本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六章 低碳生活 第七章 价值转化 第八章 安全韧性 第九章 可持续发展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推 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 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宜居公园城市 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城市,是指以人民为中心、以生 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有机融合,生产生活生 态空间相宜、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 的现代化城市,是开辟未来城市发展新境界、全面体现新发展 理念的城市发展高级形态和新时代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的新模 式。 第四条 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 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 尊重五统筹总要求,坚持突出公园城市特点,构建规划引领、 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多方参与的公园城市建设新格局。 — 2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 略部署,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加强对公园城市建设的组 织领导,建立市和区(市)县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园城市建设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园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园 城市建设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 部门职责,做好公园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运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推广公园城市建设理念, 宣传 公园城市建设成 效,营造公园城市建设 良好氛围。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公园城市 建设的社会公 众参与机制。公园城市的规划 编制、建设管理中 的重大 事项应当向社会公 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 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对破坏公园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 劝 阻、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 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生态本底 — 3 — 第八条 本市依托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 、 生态廊道、天府绿道、天府蓝网以及全域公园体 系等构建山水 林田湖城为一体的生态 基础。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严守生态保护 红线、 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落实生态 管控要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生态控制区域应当 控制开发强度和产业门 类。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然 恢复为主、人工方法为 辅的原则,对 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 修复,构建 完整的生态 系统。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区域协 调发展战略,与成 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区域相关城市协同推进生 态环境联 防联控联治,加强大 气、水、 土壤、噪声、光等污染 防治管控工作, 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 熊猫国家公园实 施方案 加强重要生态 系统保护,推进自然资 源科学保护和合理 利用,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统筹布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分级行使 管理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 规划和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 龙门山、 — 4 —龙泉山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主要 河流等区域划定生态 廊道,加 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三条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 符合公园城市建设规划, 遵 循生态优先、注重节约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 逐步建设成 网, 形成覆盖全域的区域级、城区级、社区级三级绿 道系统。各类 公园场 景接入绿道的连通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天府绿道建设应当有 效利用沿途植被,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自然生态、人文 景观、便民利民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天府蓝 网总体规划、建设导则,坚持 河湖水系、岸线绿地、 滨水空间 一体化 打造,加快完善供排净治一体化机制,统筹推动自然生 态保护、人居环境 改善、多元业态融合。 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 河流、湖泊、 水库、湿地等划定管理、保护范 围,明确保护要求和 控制指标, 严格保护水体自然 风貌。 河流湿地水系建设应当 提高河湖连通性, 恢复生态功能, 水体岸线自然化 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本市通过实 施补植补造、低效林改造、封山育 林、园林绿化以 及绿道建设等 措施,推进全域增绿。 至2035 年,生态指 标应当达到下列规定: — 5 — (一)森林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森林质量 逐年提 高; (二)城市建成区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 覆盖率 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人 均公园绿地面 积不低于十五平方 米; (三)公园绿地 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四)林 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优化布局、集中塑 造、彰显特色、四 季均衡的原则,建设青山绿 道蓝网、公园绿 地和社区 街景,实施增绿筑景。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 依托城市轴线、水系、 道路以及生态用地等 基础骨架体系,以重要 景观片区、历史文 化街区、传统特色 街巷为集中展现点,构 筑城市观花赏叶场景。 实施增花添彩工程应当注重调整绿化物种结构,增加本 土 适生花卉彩叶植物。 第十八条 本市国 家机关、 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科 技馆、美术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 单位,在临城市道路、 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区域,一 般不得建造围墙。确需构筑 围墙的,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 透式围墙,通透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通 透部分 的绿视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 6 —(二)绿色 植物墙,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三)实体 围墙,砌宽度不低于三十 厘米,高度 不低于四 十厘米的种植槽,种植常绿植物,绿化 覆盖墙体。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 已建围墙的应当 逐步拆墙透绿。 第十九条 城市高 架桥、立交桥、人行 天桥和涵洞等市政 公用设 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可以实 施以花卉、植物栽植为主的 垂直绿化。 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增加 楼顶绿化。 鼓励单位、住宅小区内的建(构) 筑物进行多 种形式的立 体绿化。 鼓励临街建筑实行以 鲜花栽植为主的 阳台美化。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 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 围内的地形地 貌、水体和 植被。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园林绿地 上的树木。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应当达到 百分之百。 公园绿地和附 属绿地所有 权人应当按照绿化 养护技术标准 进行管理 养护。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加强对 植物病虫 害、外来物种侵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 确需利用公园绿地地 下空 — 7 — 间的,应当 符合规划以 及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时恢复原有地形地 貌、水体等绿化 景观,确保植物正常生长需 要和绿地 功能。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范 围内的公园绿 地不得进行地 下空间商业开发。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 林盘整治保护和 修复开发利用规划,坚持多 改少拆,推进川 西 林盘保护修复工程。 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编制本辖区内林 盘保护 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 施。 第三章 空间格局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遵循山水林 田 湖城是生 命共同体的理念,以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严 格遵守生态保护 红线、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 界等空间管 控边界,统筹 布局生态、 农业、城 镇等功能空间, 推动跨越龙泉山发展,形成一山 连两翼的空间格局和一心 两翼 三轴多中心的 网络化市域空间结构。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可持 续发展 能级,按照 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的发展战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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