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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 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 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 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 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 , 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 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   四、本决定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 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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