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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 款的授权,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对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 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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