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5月 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 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 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 建筑管理条例 〉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 正 根据2021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建筑许可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四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五章 造价管理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 理 1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 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筑工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 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 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 定职责,依法做好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的,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工 2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的有形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交 易秩序。   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交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建筑业 的发展。   建筑业企业应当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市场 竞争能力。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分割、封 锁、垄断建筑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建筑科学技术 、建筑设计研 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 材料和 现代管理方式, 提高本区建筑设计和建筑 物的建造能力和水 平。在建筑活动、建筑科学研究方 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 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予以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建筑许可 第八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其他 需要资质管理的单位,经 3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 前款所列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执 行。 第九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 第十条 自治区 外建筑业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从事建筑活动, 自设立分支机 构或者承接业务之日起七日内 登录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 信息系统上传相关信息,接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开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 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规定不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 具备法定条 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 符合 条件的 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 领取施工许可证 之日起三个月 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的,应当 向发证机关 申请延期;延 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 超过三个月。不开工 又不申请延期或 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 废止。 4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的, 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做好建筑工 程的维护管理工 作。 建筑工程 恢复施工时,应当 向发证机关 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 的工程 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报发证机关 核验施工许可 证。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 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 购,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 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 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 (三)使用国际 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 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 贫资金 实行以工代 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5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 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 书和经核准 用地范围的 图纸和文件; (二)具备勘察、设计 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说明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 金已落实; (二)具备工程施工 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 料和图 纸;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 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招标机 构; (二)编制招标 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 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组织投标单位 踏勘现场,并对招标 文件答疑; (五)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六)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人 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 确定中标人 之日起五日内发 出 中标通 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三 十日内,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 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 协议。 6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 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 依法组织实施, 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 投标管 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   建筑工程的招标 投标应当遵 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 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 构配件生 产、非标准设备加工, 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并依法取 得经营资 格的承包方承包。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建筑工程 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 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设备采 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 购的一项或 者多项发包 给一个 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 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 完成的建 筑工程 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按照合 同约定,建筑 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 由工程承包单位采 购的,发包单位不得 指定承包单位 购入用于 工程的建筑 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或 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禁止建筑业企业以 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竞争 手段承揽工程, 不得用 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 厂家货款的方法转 嫁由此造成的资 金缺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 将承包工程中的 非主体工程发包 7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 同中约定 的分包 外,必须经建设单位 同意。分包单位不得 将分包工程 再 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 体结构的施工 必须由总承包 单位自行 完成。 第二十四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建筑业企业的 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以任何形式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 使用本企业的 资质证 书、营业 执照,以本企业的 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 利用行政权力, 限定发包单位 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 给指 定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 名义或方式 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 投 标活动,不得在工程承包发包中 索贿、受贿。 第四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 检测的建筑中 介服务机 构,应当 具备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资质条件,自主经 营、自负 盈亏、自担风险,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 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 推行监理制 度。   建设单位不 具备自行管理建筑工程资质的,应当委 托监理 单位对建筑工程实行监理。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21-07-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21-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21-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21-07-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3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