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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研究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阳殷墟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 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阳殷墟的保护、 管理、 研究、 利 用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阳殷墟是指位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列 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商代都城遗 址。 第三条 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 责、 属地管理、 有效保护、 科学研究、 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 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生态建设、民生保障相结合,确保安 阳殷墟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阳殷墟保护工作的 领导,协调解决安阳殷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阳市、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阳殷墟保 护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安 阳殷墟保护的日常工作。 安阳殷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 好安阳殷墟保护工作。 第五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部门对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工作。 第六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 3 —阳殷墟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统筹利用其他 相关资金,在安阳殷墟文物保护、 土地征收征用、 居民迁建、 环境治理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安阳殷墟保护资金。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阳殷墟 保护补偿机制,因安阳殷墟保护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 益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安阳殷墟保护经费、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保护资金, 按照规定专门用于安阳殷墟保护相关工作,严 格管理, 并 接受财政部门和 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实行专家 咨询制度。编制安 阳殷墟保护规划、 审批与安阳殷墟有关的建设工 程以及决定 其他与安阳殷墟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征 求专家意见。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安阳殷墟文物保护和安 阳殷墟世界文化遗产的 宣传,增强社会公 众的保护 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 破坏安阳殷墟的行 为进行劝阻、举报。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 布投诉、举 报联系方式,方 便公众监督。 第十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安阳殷墟保护事 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4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安阳市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编制安阳殷墟 保护规划,经国务 院文物主管部门 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 批 准公布。安阳殷墟保护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 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批。 安阳殷墟保护规划应当纳入省级国土 空间规划、 黄河流 域生态保护和 高质量发展规划, 并与省、安阳市相关专项规 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 并公布安阳殷墟 保护范围 ;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三条 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阳殷墟保护 范围内居民和单位 搬迁安置规划,统筹解决 搬迁安置用地 和经费。因迁建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 5 —安阳殷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加强 洹河生态环境保 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安阳殷墟 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 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 禁止下列行为 : (一)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 坏文物保护设施 ; (三) 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 (四) 擅自打井、深翻土地、 平整土丘、种植危害安阳殷 墟安全的 植物; (五) 毁林、擅自开挖沟渠池塘、采砂、取土; (六)建设 污染安阳殷墟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 违规排 放污染物; (七)其他 影响安阳殷墟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危害安阳殷墟安全或者 破坏其历史风貌的 建筑物、构 筑物,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与文物保 护、 展 示无关的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 殊情况确需开展上述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履行报批手续,确保安阳殷墟的安全。 在安阳殷墟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 程,应当 符合 安阳殷墟保护规划 要求,不得破坏安阳殷墟 历史风貌,工 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同意后,报规划主— 6 —管部门 批准。 水电气暖等设施损 坏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立即抢修,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履行报批 手续。 第十八条 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尚 未进行考古调 查、勘探的区域 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报请文物主管部门 组 织考古发 掘单位在工 程项目范围内及其 取土区进行考古调 查、勘探。 经考古调 查、勘探,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确 认无文物埋藏 的,方 可施工;需要进行考古发 掘的,依法 开展考古发 掘。 考古调 查、勘探及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 程预算。 第十九条 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开 展考古发 掘工作,应当严 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并由具有考古发 掘资质的考古发 掘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的 田野考古工作规 程实施。 第二十条 考古发 掘单位完成安阳殷墟考古发 掘后, 应当及 时向省、安阳市文物主管部门及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 构报送出土文物 清单和保护 意见,确保文物安全, 并在法 定期限内向省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 院文物主管部门 提交结 项报告和考古发 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安阳殷墟 博物馆是安阳殷墟 出土文物的— 7 —收藏单位和其 价值内涵的展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 藏、展示安阳殷墟 出土文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文化遗 存的,应当保护 现场,并立即报告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安阳殷墟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及 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报安阳市文物主 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安阳殷墟建设 控制地带内发现的文化遗址,经 评估 属于与安阳殷墟 直接关联的商代重 要文化遗址的,应当依 法及时纳入安阳殷墟保护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和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 格落实文物 安全责任制, 健全管理制 度,明确责任,加强安阳殷墟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阳 殷墟的日常 维护、监 测和巡查,建立 记录档案并妥善保管, 定期向安阳市文物主管部门 报告。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 当明确文物安全 直接责任人 并予以公 告公示。 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 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在发生 危及安阳殷墟安全的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 现安 阳殷墟 存在安全 隐患时,应当及 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 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安阳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主管部门— 8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安阳殷墟安全监督 检查,重点加强对 盗掘、 违法建设、 违法围挡等行为的 排查,开展联合执法,实 现信 息沟通和数据共享,发现危害安阳殷墟安全或者 破坏其历 史风貌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 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并记录备案,接受 移送的部门 应当及 时处理。 第三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殷商文化研究,加强 甲骨学、 都邑布局、殷商社会 组织等研究, 推进殷商文化、 甲骨学的 国际交流与合作,发 挥安阳殷墟、 甲骨文的文化 标识作用。 第二十七条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殷商文化研究机构和人 才建设,支持有关 研究机构、 高等院校等开展交流与合作,完 善人才引进和培 养机制,统筹安 排人才发展资金, 引进培养高层次专业研 究团队和人才,提高殷商文化研究 水平。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 情 教育、书法艺术等地方 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对学生 进行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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