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 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年12月14日天 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 〉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 修正 根据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 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 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 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 原则,落实国家 节水行动要求, 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 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 面绿色转型。 本市加强水资源规划, 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 区 域经济社会发展 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 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2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 南开区、红桥区(以下 简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 内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节水主管部门 在业务上受 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发展改 革、教育、工业和 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 住房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按照职 责分工, 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 义务。 本市鼓励和 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 技术研究,加强大 数据、 人工智能、区 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节水 技术、管理 及产品的深 度融合,推 广节水新 技术、新工 艺、新产 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 各级人民政府对 在节水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 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六条 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 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本市优先 满足城乡居民用水,统筹 兼顾工业、 农业、生态与 环境和 其他用水需要,鼓励利用 再生水、 淡化海水和海水,实行 多水源优化配置,分 质供水、优水优用。 本市强化 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 减排、城市节水 降损和重 3点地区节水 开源。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 及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 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南水北调、引 滦入津等工程的 运行和保 护工作,统筹配置 外调水和本地水资源,保障 供水安全,改善水 生态环境。 第八条 市节水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 、 地下水、 矿泉水、地 热水、地下 咸水、再生水和 淡化后海水的可 利用量 编制全市年度 供水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国家和本市 对矿泉水、地 热水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区节水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市节水主管部门 编制的全市年度 供 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编制本区年度 供水计划, 报同级人 民政府 批准执行。   第九条 行业用水定 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报市节水主 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 额由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 额应当根据全国 同行业先进标 准制定。 第十条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 外的用水 户(以下简称 非生活用 水户)取得用水计划指标 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水主管部 门应当于 每年一月 份根据年度 供水计划、 相关行业用水定 额,参 4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 其核定下 达用水计划指 标。 农业生产用水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新增 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 向节水主管部门申 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年度 供水计划 按照下列 条件予以审批:   (一) 符合行业用水定 额;   (二) 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   第十二条 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 须经节 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 营需要;   (二)水的重 复利用率、用水 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   (三) 已达到本条第(二) 项规定的行业指标 并采取了相应 的节水措施。   第十三条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 前三十日 向节 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 后方可用水。   节水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 内予以答复,逾期不 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 执行情 况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考核 :   (一) 直接从市管河 道、渠道(暗渠)、水 库等取水的;   (二) 从跨区引水工程 取水的; 5  (三) 在中心城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   (四) 取用矿泉水的; (五) 从中心城区和东 丽区、西 青区、津 南区、北 辰区公共 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市 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年取水量在一万立方米 以上的;   (六) 从中心城区和东 丽区、西 青区、津 南区、北 辰区公共 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年 取水量三 万立方米以上且无主管部门的 单位 (不含特种行业)。   除前款规定以 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 执行 情况的核定和考核, 由所在地的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建立市和区 两级重点监控用水 户名录,年用水量 在三 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 户应当列入市级重 点监控用水 户名录。节 水主管部门应当对重 点监控用水 户的用水情况 采取实时监测措施。   第十五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下 达的用水计划指标 , 按照供水企业查表周期对从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 用水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 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指标 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对 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 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 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 或者采用市节水 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计量方法。 6  安装计量设施 必须使用合格的产品。 第十八条 水资源 紧缺时,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应 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按照保障生 活、工农业生产和 其 他用水的先 后顺序对用水 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市节水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 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的 需求,编制市节约用水规划, 报 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节水主管部门根据市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编制本区节约用水规划,经 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用水 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 采取循环用水、一水 多用等节水措施, 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 复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 率,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 衡测试,改进用水方 式或者生产 工艺;年实际用水总量 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 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非 生活用水户,应当 开展水平 衡测试并进行整改,节水主管部门应 当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生产 企业应当 采用先进制水 技术,减少制水 水量损耗。制水 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准。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 供水管网维护管理, 降低管网漏失率。自 来水的产 销差率应当 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准。 7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注 册水表将纳入考核的用水 户的用水量, 按月报送节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设 项目,应当制订节水 措施方 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采用节水型工 艺,安装使用节水 型设施 或者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用水 产品。 生产、 销售用水产 品,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水效标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用水 单位应当对 供水、用水的设 施、设 备、器具进行巡查、维修、保 养。发现跑、冒、滴、漏水 时,应当 及时抢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所发现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07-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07-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2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