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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企 业 商 号 管 理 和 保 护 规 定 (2006 年11月30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21年 7 月 30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1—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浙 江 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等 八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企 业 商 号 管 — 2—理 , 保 护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 根 — 3—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企 业 商 号 的 管 理 和 保 护 适 用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企 业 商 — 4—号 , 即 字 号 , 是 指 企 业 名 称 中 除 行 政 区 划 、 行 业 或 者 经 营 特 点 、 组 织 形 式 外 显 著 区 别 于 其 他 企 业 的 标 志 性 文 字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企 业 商 号 的 管 理 和 保 护 工 作 。     第 五 条 申 请 登 记 的 企 业 名 称 , 其 商 号 不 得 与 他 人 的 驰 名 商 标 的 文 字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 但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 — 5—    第 六 条 申 请 登 记 的 企 业 名 称 , 其 商 号 不 得 与 浙 江 省 知 名 商 号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 有 投 资 关 系 的 企 业 之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第 七 条   企 业 商 号 与 驰 名 商 — 6—标 的 文 字 或 者 浙 江 省 知 名 商 号 的 主 要 字 段 相 同 或 者 字 形 相 似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 第 六 条 规 定 中 的 “ 近 似 ” 。    第 八 条   本 省 登 记 的 企 业 认 — 7—为 其 他 企 业 的 商 号 与 其 商 号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 已 经 引 起 公 众 误 认 、 误 解 , 并 可 能 损 害 其 利 益 的 , 可 以 向 省 市 场 监 督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认 定 浙 江 省 知 名 商 号 。     认 定 浙 江 省 知 名 商 号 应 当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     ( 一 ) 申 请 人 的 销 售 额 、 税 收 、 市 场 占 有 率 等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在 本 省 同 行 业 中 的 排 位 ;     ( 二 ) 申 请 人 近 四 年 内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诚 实 守 信 和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的 情 况 ;     ( 三 ) 相 关 公 众 或 者 行 业 对 该 商 号 的 知 晓 和 认 同 程 度 ;     ( 四 ) 该 商 号 连 续 使 用 的 年 限 以 及 被 国 家 和 省 认 定 为 老 字 号 的 事 实 ;     ( 五 ) 该 商 号 宣 传 工 作 的 持 续 时 间 、 程 度 和 地 理 范 围 ;     ( 六 ) 该 商 号 的 独 创 性 和 显 著 性 ;     ( 七 ) 该 商 号 知 名 的 其 他 因 素 。     第 九 条  省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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