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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2021年7月30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规 范 与 倡 导 第 三 章 促 进 与 保 障 第 四 章 治 理 与 监 督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 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 1 — 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 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纳 入 文 明 城 市 、 文 明 村 镇 、 文 明 单 位 、 文 明 家 庭 、 文 明 校 园 考 评 体 系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 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 2 —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 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 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 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 查等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 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 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 众人物等应当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表 彰奖励制度,对在文明 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表现突出、 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和奖励。 — 3 —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 树立国家观 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 护国家统一、安 全、荣誉和利益。 公民应当 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 得破坏、污损英雄 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条 本省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以文明 礼貌、助人为 乐、 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 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 爱 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 容的职 业道德,以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 美德,以 爱国奉献、明礼遵规、 勤 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 品德。 第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 学习、 旅游及 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各 类文明行为规范,自 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维护公序良俗。 第十二条 在遵 循公共场所文明 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 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 礼; (二)遵守公共 秩序,有序礼让; (三)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 — 4 —(四) 爱护公共设施,不 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 恰当方式 使用公共设施 ; (五)在公共 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 电子产 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 时,遵守 环境噪音管理有关规定 ; (六)参观展 览会、博览会和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等, 遵守活动现 场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成年人教育、引导 随行未 成年人遵 循参观、观 看礼仪; (七)其他公共 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 十 三 条 在维 护公 共 卫 生 方面 , 自觉 遵 守下 列 规 定 : ( 一 ) 维 护公 共场 所 干 净、 整 洁 ; ( 二 ) 依 法 依 规 分 类投 放 垃 圾 ; (三)遵守 控制吸烟有关规定 ; (四)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呼吸道传染 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 不随 地 吐 痰、 便 溺、 乱 扔 废 弃 物 ; (六)不得在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 焚烧秸杆、落叶、杂草、 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得在城市市区内 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 八 ) 其 他 公 共 卫 生 文 明 行 为 规 范 。 第十四条 在维护交通安 全与秩序、文明 出行方面,自觉 — 5 — 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交通信 号灯、交通 标志、交通 标线和交通警察的 指挥通行; ( 二 ) 驾 驶 机 动 车 通 过 没 有 交 通 信 号 的 交叉 路 口 、 行 经 人 行 横 道 和 积 水 路 段 时, 应 当 减 速 慢 行 , 遵 守 让 行 有 关 规 定 ; ( 三 ) 驾 驶机 动车 应 当 按 规 定 鸣 喇 叭 、 使 用 灯 光, 遇 到 停 车 排 队等 候 或者 缓 慢行 驶 时 依 次 交替 通 行; (四) 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 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应当主动 让行,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占用应 急车道; — 6 —( 五 ) 驾 驶 非 机 动车 应 当 在 非 机 动车 道 内或 者 道路 两 侧 行 驶 , 不逆 行 , 不 乱 穿 马 路 ; ( 六 ) 驾 驶 、 乘 坐机 动车 应 当 按 规 定 使 用 安全 带, 驾 驶、 乘 坐 摩 托 车 、 电 动 自 行 车 应 当 按 规 定 戴 安 全 头 盔; (七)在规定地 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 等,不 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八)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 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途 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 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有关道 路优先通行 权;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时,按照有 效客票记载的时间、 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十一)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 十 五 条 在维 护城 乡 社 区 公 共 文 明 方 面, 自觉 遵 守下 列 规 定 :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社区管理规约, 配合社 区工作者、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 (二)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 7 — (三)不 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不 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 ) 遵 守 电 动 车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将 电 动 车 停 放 在 安 全 地 点 , 确 保 充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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