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年7月30日河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其 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 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 依规、 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 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 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以党建为引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战斗堡 垒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 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 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3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 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 开展协商 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 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 、 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 将物业管理 纳入本地 现代服务业发展规 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 体系,制定 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 综合协调机制, 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 文明小区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或者 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 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 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 从业人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 业务指导、 培训和监督管理 ; (三)对物业 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四)对物业 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企业 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 导和监督 ; (五) 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 诉; (六)对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 电子信息平台;— 4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行政 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 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指导、 协调本 辖区 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 统称 业主大会),选 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依法 履行职责,调 解物业管理中的 纠纷,协调和监督 老旧小区物业 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 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 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 取的各项 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 级别的应对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服 从政府统一指挥,配合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 落实应急预案和 各项应急措施,不得擅离职守。 各级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 在 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的活动 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 落实政府的各 项 应急措施,积极开展自 救。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下,履行联络、 协调和服务 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 5 —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 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 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 围、建筑物规模、共 用设施设备、自 然界限、社区建设等 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 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地共用 不能分割的,应当 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 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 将划定的物业 管理区域向物业所 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明示。 已投入使用 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 由物业所 在地县 (市、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 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 征得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 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 房由建设单位 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 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 有,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买 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 意,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委员会 办公 用房从物业管理用 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 平方米。— 6 —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 面积 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 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 房面积不低于八十 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 千分之四 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 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 千 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 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 千分之 二的比例配置; (二)应当相对 集中,具备通水、 通 电、 通信、 采 光、 通风等 基本使用 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 电等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在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时,应当 将物业管理用 房的位置和建筑 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 或者附 图上载明并公示。 建设单位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 当注明物业管理用 房的坐落和建筑 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 房 纳入可销售范围。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 装,应当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 术规范。 建设单位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 知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 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 加。 建设单位 在 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 加竣工验收的,专业— 7 —经营单位 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 将物业管理区域内 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 同时移交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 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 接收。 专业经营单位 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 户端口以外设 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 更新,相关 费用依法 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在老旧小区改造过 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 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设施改 造事项给予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未实现分户计 量、 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和 专业经营 单位应当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 取措施逐步改造,实 现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 专有部分分户计量、分 户控制。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需要改造的,按 专业 经营单位 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 接收。 其移交、 运行等 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执行。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8 —第十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 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 有业主 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 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 府征收决定等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 (二)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 (三) 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 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 经合法占有建筑物 专有部分的人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 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 买受人 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 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 利、履行业主 义务, 委托应当以 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八条 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 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 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二)选 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履行物业 服务合同 ; (四)对物业共用 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 收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07-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07-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2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