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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四川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急危 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市民身 — 1 —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 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 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疗机构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 护。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 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 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实 施。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社会需求和经济 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完善急救医疗资源的配置, 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德阳、眉山、资阳及周边城市的社 会急救医疗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制, 推动成德眉资区域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 2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 督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 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政、 城市管理、教育、医疗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配合或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急救医疗 体系建设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 和个人等社会力 量购买社会急救医疗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 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向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 捐赠。 第八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 校和医疗机构 开展社 会急救医疗 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工作, 鼓励社会急救医疗机构 开 展社会急救医疗 技术创新,提高社会急救医疗和急 诊医学科学 技术水平。 第九条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人 民团体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组织 开展社会公 众救灾避险、自救 — 3 — 互救等急救 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当对辖区 居民开展急救 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机关、 企事业单位、 学校等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对所 属人 员进行急救 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急救 知识和技 能的公益 宣传。 第十条 公民应当 尊重配合社会急救医疗机构 开展的急救 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 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 觉维护急 救医疗 秩序。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 然资 源等部门做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的统筹与规划, 综合考虑 城乡布局、区域人 口数量、服务 半径、交通 状况和医疗机构分 布情况、接诊能力等 因素,合理 确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 数量 和布局。 社会急救医疗指 挥机构包括市急救指 挥中心和急救指 挥分 中心。社会急救医疗指 挥机构应当单 独设置。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由符合本市社会急救医疗 网络建设标准 — 4 —的各级各 类医院、 乡镇卫生院和急救 站等组成。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布社会急救医疗机构 名录。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 标准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 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急救指 挥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 调、指挥、调度 和医疗急救 物资的储备工作,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信 息的 汇总、统 计、储存和上报工作; (二)设置120社会急救医疗 呼救专线电话和120指挥通 讯系统,建立和完善社会急救医疗 智慧信息平台,二十四 小时 受理呼救,呼救录音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三) 承担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急救业务的指导工作 ; (四) 承担社会急救医疗医护人员的 技能培训和考核管理 的事务性、指导性工作,组织 开展急救医 学的科学研究、学术 交流等活动 ; (五) 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 派,参与大型活动的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及 突发事件的紧急医 学救援工作,在紧急 状 态下,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授权可指挥、协调全市医疗急救 资源调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 5 — 急救指 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 调、 指挥和调度工作, 接受市急救指 挥中心的行业指导和指 挥调度, 建立辖区内急救 网络并统筹纳入市级 网络,履行前款第二至六 项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 专业化社会急救医疗 队伍,配备社会急救医疗 通讯系统,实行二十四 小时应诊; (二)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指 挥机构的指 挥、调度、质量控 制和业务指导,做好社会急救医疗急救信 息的登记、管理和 报 告工作; (三)根据相关规定做好 120救护车辆、车载设备、器械 及急救医疗 药品的管理和 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四) 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 派 承担重大社会活动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任务 ; (五) 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急救医疗服务 收 费标准,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 执行急救医 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 度,定期对医务人员 开展急救 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指 挥机构的 调度员应当 熟悉急救 — 6 —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基本 情况,具备专业的指 挥调 度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人员由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生 护士以及驾驶员、担架员等医疗 辅助人员组成。120救护车每 辆车应当至少配备医生、护 士、驾驶员、担架员各一 名。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从事急救医疗的医生应当 具备三年以 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二年以 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 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 执行院前急救医生、护 士 医疗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院前急救医生、 护士应当定 期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急救 培训和考核; 医疗辅助人员应当 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急救 知识 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得向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医生、护 士、 医疗辅助人员收取培训和考核费用。 第十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指 挥机构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 备的急救指 挥车、应急医疗救 援车和120救护车,应当设置统 一的通 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医疗急救 标识和急救设 备、设 施等,由医疗机构根据 120专用救护 车实际运行 状况和相关法 律法规及时 更新。 — 7 —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障 120救护车专车专用,禁止用 于执行非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第十七条 120是社会急救医疗的 特殊标识,社会急救医 疗指挥机构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规范 使用,并统一社会急 救医疗人员服 装。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冒用120急救标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 120呼叫号码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 的社会急救医疗 呼叫电话。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干扰社会急救医疗机构 执行急救任务。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社会急救医疗实行统一 受理、统一协 调、统一 调度、统一指 挥,按照 就急、就近、满足专业需要以及 兼顾患 方意愿的原则 开展救护。 第二十条 社会急救医疗指 挥机构调度员接到急救呼叫电 话后,应当 记录患者的 病情、地址以及呼叫人的联系方式等信 息并初步评估,根据 评估情况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急救医疗机构 发出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在 接到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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