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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6月29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 (以下简称江东新区)生态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 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 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 江东新区范围依据《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 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 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建设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 区的展示区和全球领先的国际化生态新城。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相关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 1的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江东新区的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农业 农村、园林和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 航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江东新区 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 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 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 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 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实行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引进高污染 高排放、高耗能项目。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清 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生态环 境保护责任。 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开展绿色低 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 碳排放控制。新建、改 2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 技术规范,在设 计和 施工中为 太阳能利用 提供必备条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科学规划建设江东新区综合 能源( 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 源利用的清 洁化、低 碳化、高效化。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 科学规划建设 电 动汽车充电、换电场所和设施,引导 驻江东新区的单 位和 居民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 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 用清洁能源车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促进江东新区 装配式建筑发 展,使江东新区新建项目中 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占比 。 江东新区 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 除因技术原因 无法采用的外,应当依法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 空间的保护,重 点保护东 寨港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三江湿 地公园、 北港岛海洋公园等 核心生态资源,保 障江东新区 生态系统 完整性。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 企业和社 会参与、市场化运作、 可持续的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以 退 塘还林还湿等方式,对东 寨港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三江湿 地公园、南 渡江岸线、迈雅河等进行生态 修复。 3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贯通江东新区水系, 连 通南渡江与迈雅河、道孟河、南岳溪等河流,建设 滨水生 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实 现人与自然和 谐共生。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 障建设资 金,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 配 套管网,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 网 数字化管理水平,实 现雨水、污水分 流和污水 集中处理, 推动区 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江东新区农村生活污水 可以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的,纳 入进行 集中处理 ;未能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的,应当 就地收 集处理, 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排 查江 东新区水环境污染源, 组织实施水污染 防治工作, 向社会 公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 信息。 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应当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 水质要求。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 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规范设 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实行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分 类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规划设 置江东新区建 筑垃圾消纳、 综合利用等设施,对建 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 化处置。 4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单 位 规范江东新区 畜禽散养行为, 指导畜禽养殖户建设污染 防 治配套设施,对 畜禽粪便、污水进行 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 用。 畜禽粪便、污水等 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 达 标,不得 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推动 江东新区水产 养殖业生产 方式转变,引导发展生态 健康养 殖,推进水产 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 养殖水生态 循环利 用,促进水产 养殖业绿色发展。水产 养殖尾水应当 达标排 放。 水产养殖连片聚集区应当与 周边环境相协调,水产 养 殖连片聚集区与自然保护区之间应当建设生态过 渡带。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 广测土配方施 肥技术,引导 使用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降低农药、化 肥、农膜等对环境的污染。 在江东新区 从事种植业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 减少农药、 化肥使用量。 第十九条 在江东新区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 物; (二)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 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 5(三)非法砍伐或者毁坏红树林; (四) 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 禁止区域 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 物; (五)非法开采河砂、海砂; (六) 非法围填海;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完善江东新区 生态环境监 测网络,建立 健全环境自动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他相关部门、 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 测、环 境行政 许可、行政处 罚以及突发环境事 件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江东新 区排污单 位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 诚信信息,并向社 会公开。 江东新区排污单 位的环保 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 管理、 财政支持、政府 采购、银行信贷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向水 体违法排放水污染 物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的法 律、法规 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工 程 施工单 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 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的,由园林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责令改正,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 除依法应当 退赔的外,应当 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炸鱼、 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 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 等水生动 物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 节 特别严重的, 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 违法行为, 同时违反 自然保护区管理或者 红树林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 未设定处 罚 但其他法律、法规 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 罚。 本条例规定的 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江东新区实行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 私舞弊的,由其 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 7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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