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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毒条例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禁毒管制措施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五章 禁毒保障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 健康,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 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工作机制。 本市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备与禁毒任务 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禁毒工作,研究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开展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工作,监督禁毒工作责任落 实;日常工作由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 处和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戒毒管理机关做好戒毒工 作;戒毒管理机关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 的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 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戒毒医疗服务 -2-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 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义务。 本市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 励社会组织、志愿 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周边省市以及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 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 普教育等相结合,增强全 社会的禁毒意识。 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 应当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活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 -3-等应当利用主要版面、黄金时段刊播禁毒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 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和 培训。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 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督 促 学校落实禁毒教育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将禁 毒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阅览室、宣传 栏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 育,对面向青少年开展的禁毒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 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 活动。 第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通过专题专 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毒品危害,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在面 向青少年开设的节目、栏目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 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 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 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4-本市鼓励文化艺术团体、艺术类院校和个人等创作禁毒文化 作品,丰富禁毒宣传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 共汽电车场站以及娱乐场所、宾馆、餐饮服务场所、洗浴场所、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 营者、管理者,应当公布禁 毒举报电话,在场所内显著位置、人员密集区域采取多种形式对 场所内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内 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设置禁毒宣传 栏、展示禁毒文艺 作品等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 引导居民、村民自觉远离毒 品,提高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三章 禁毒管制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公安机关和园林绿化、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部 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林地、河道、农用 地等的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 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铲除。公安机关应当 -5-依法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中华人民共和 国禁毒法》规定的毒品 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 分的物质。 禁止在商业广告和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 图案等元素。 第十九条 公安、卫生健康、交通、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 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 理,建立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 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 对于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 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立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 制度,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销售、租赁、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 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公安机关 应当会同卫生健康、 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风险评 估;对存在滥用风险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 重点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经 营管理单位留存购销记录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 需要,可以在交通要 道、口岸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 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检查。 有关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经营单位、物流寄递企业及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培训, 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发现疑似毒 品及吸毒工具、易制毒化学品、毒品 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等国家 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接收、运输、投递,并向公安机 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发布的管理, 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或者消除 该信息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规范 -7-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网信、市场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 对 互联网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宾馆、餐饮服务场所、洗浴场所、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 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 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 对前款所列场所的日常监督 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 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 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依照 政务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 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长途汽 车和航空、铁路等公共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校车运营单位以及驾驶 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教练员的禁毒教育培训,建 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有吸 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责 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和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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