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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2021年6月30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山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枣庄市环城绿道的保护和管理,提升环城 绿道的综合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环城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 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绿道,是指串联枣庄环城国家生态 公园以及周边景区、景点、居住区,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 市民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环城绿道按照目标功能划分为骨干绿道、支线绿道 和绿道连接线: (一)骨干绿道是指环绕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贯穿连 1通城市和郊野的主要绿道,包括凤凰绿道、榴园绿道、青龙绿 道、十字河绿道、仙人洞绿道、刘伶台绿道等主要绿道; (二)支线绿道是指连接骨干绿道和景区、景点、居住区 的绿道; (三)绿道连接线是指连接不同骨干绿道之间的道路。 第五条 环城绿道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绿色 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林业和绿化部门是环城绿道的主管部门,负责 编 制环城绿道规划 和建设计划、制定管护制度、设置统一标识等 工作,对环城绿道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城 市管理、审批服务、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 作,区(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环城绿道建设 、 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环城 绿道相关工作。 环城绿道借用的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由交通运输、城市 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业和绿化主管部 2门负责提升借用路段的绿化品质和服务功能。 第七条 环城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区(市)人民 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对建设费用给予补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城绿道及其配 套设施的 义务,对 破坏环城绿道及其配 套设施和 影响环城绿道安 全的行 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城绿道 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环城绿道规划不 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 原批准 程序报批。 编制、调 整环城绿道规划应当 征求有关部门的 意见,并采 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 第十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城绿道规划制定 环城绿道建设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 障环城绿道的 基本生态功能,维护各 项设施 的正常运转,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城绿道路 沿外侧划定 一定范围作为环城绿道 控制区。 环城绿道 控制区划定 后,应当 向社会公布,并在控制区边 沿设立固定界桩。 3第十二条 环城绿道及其配 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 带和绿化 隔离带等绿色生态 基底构成的绿 廊系统; (二)机动车道、自行 车道和步行道构成的道路 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 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 驳设施等 构成 的交通 衔接系统; (四)交通信号和绿道指 示标识、 解说标识、 警示标识等 构成的标识 系统; (五)驿站、管理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安 全保障设施、 无障碍设施、环 境卫生设施等 构成的服务设施 系统; (六)雕塑石刻、文化 墙、地面喷涂等构成的文化展 示和 科普教育系统; (七)景观元素、观光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 构成的游憩 健身系统。 第十三条 环城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 托现有设施, 与村庄 整治、农林 水利工程、生态环 境修复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 程 等相结合, 避免对自然生态环 境和历史人文资源 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环城绿道的出 入 口、驿站等位置,按照规范统一设置具有 引导、指 示、解说、 警示等功能的各 类标识。 4第十五条 环城绿道的维护 采用政府监管和市 场化运作相结 合的方式,可以通过委 托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单位。 环城绿道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城绿道进行维护 及时修复更换破损、陈旧的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环城绿道及其 控制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垃圾、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等破坏环城绿道环 境卫 生以及 整体景观的; (二)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影响环城绿道 正常 使用的; (三)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 筑物、构筑物,违 规建坟立碑的; (四) 损坏花草树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 (五)破坏环城绿道配 套设施的; (六) 擅自野外用火的;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环城绿道 控制区内 的土地性质和功能。在划定 控制区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 筑物以 及重点规划建设 项目和规划道路、 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用地 可以保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挖掘环城绿道。 5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挖掘环城绿道的,应当 告知林业和绿 化主管部门,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 手续;属于农村 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办理。 临时占用、挖掘环城绿道施工结 束后,建设单 位应当及 时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 根据环城绿道管理 需要划定 货车禁行路段, 禁止货车通行。其 他机动车按照限速行驶,注意文明行 车,确保行人和自行 车优 先通行。 休闲慢行专用路段和建有 观光专用设施的路段, 禁止 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 第二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通过出资、公 益 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通 过各种方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的, 可以在环城绿道配 套设施上 设置宣传标识标 语。 第二十一条 环城绿道开发利用 可以采取公益性与营利性相 结合的 模式,开展 观光旅游、 森林康养、休闲农业等 项目,促 进体育、文 创、旅游等 多元业态融合发展,提升环城绿道的景 观效益和经济效益。 健身、 科普教育等公 益性设施应当 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 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利用环城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 6展示、科普教育以及 便民服务等 活动。 驿站、售卖点、自行 车租赁、餐饮等服务设施实行市 场化 经营。经营主体不 得改变驿站的主题风格和基本用途。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公安等部 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一 款规定的,由林业和 绿化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农村公路 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 第二十四条 环城绿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照法定 程序和权限编制、调 整环城绿道规划的 ; (二) 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其 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规定法 律责任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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