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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 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 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 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 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 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 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 2 —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 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 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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