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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14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1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依法促进公 民文明行为、倡导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 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 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 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组织实施、 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公民道 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其职责,履 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 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 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 强、敬业奉献。 第七条 倡导 下列文明行为 : (一)维护民族团结、相 互尊重; (二)遵守市民文明公 约、村规民 约、业主公 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 以及其他行为准则 ; (三) 移风易俗,文明 节庆、文明 嫁娶、文明 祭祀、绿色 殡葬; (四) 注重家庭教育,养 成良好家风,建设文明家庭 ; (五) 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团结友善,和 睦相处; (六) 尊重人格,尊老爱幼,礼让老、弱、病、残、孕、 幼,主动为其提 供帮助; (七) 注重公共环境秩序,遵守社会基本规则,自 觉排 队,先进 后出,先下后上,对号入座,礼让为先; (八) 注重公共行为, 衣着得体,用 语礼貌,不大声喧 哗,不影响他人; (九)参加集会、观 看演出和赛事,服 从现场管理,保持 现场整洁; (十)文明 旅游,遵守 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文物 古 迹、自然风景名胜和旅游设施; (十一) 节约使用水、 电、气等资源,科学利用能源,杜 绝浪费; (十二) 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 车和公交车,践 行低碳生活理念; (十三)文明用 餐,使用公筷公勺,合理消费,践行 “光盘行动”,爱护用 餐环境; (十四)诚信经 营,明码标价,提 供优质服务 ; (十五)爱护公 共设施设 备,遵守 共享交通工具服务协议 约定,规范用 车、有序 停放; (十六)遵守 网络文明公 约,健康绿色上网;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 共环境卫生,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 料制品、一次 性餐(饮)具等 废弃物; (二) 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和树木、电线杆 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宣传物品; (三) 不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四) 不占用绿地,不随意采摘花果、踩踏草坪、损坏绿 化设施 ; (五)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生 活垃圾或者其他 废弃物; (六) 不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 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 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 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 活产生影响; (七) 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八) 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 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不在禁止区域内 露天烧烤; (九)不在划定的区域 外焚烧冥纸、抛洒祭品;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 共秩序,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 广场舞、露天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合 理 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 (二) 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 不违反规定在街道 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 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四) 不损毁、侵占公共设施设 备、他人 财物或者共享交 通工具 ; (五) 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办 理许可登记手续,不违反规定 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 束犬链牵领,自 觉清理所 携犬只粪便,不携带犬只进入办公、生 产、经营等公共场所 (导盲犬、助残犬、警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 (六)遵守 互联网管理规定, 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 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信息; (七) 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 动;(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 交通秩序,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行 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 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 盲 道、消防通道、应 急车道; (二) 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拨打接听 手持电话,规范 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减速行 驶,遇行人正在通过 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 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 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不随意横穿道 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 不擅自在道 路和其他公 共区域设 置地桩、地锁或者 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及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 各种措施,鼓励和支持文明行为,建 立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表 彰 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和个人 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 形式对文明行为促进 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 校 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道德模范、 最美银川人、 优秀 志愿者、日行一善等 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主动参 加赈灾、扶贫、助 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 电话、信函、电子邮 件、微信等方 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意 见、 建议被采纳的,应当 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 采取合法、适当的方 式实施见义 勇为行为, 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 体、人体 器官(组织)。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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