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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6月17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 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 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城乡统 筹、 属地管理、 全民参与、 因地制宜、 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 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统筹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保障资金投入,把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 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 圾分类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手段,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 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专业化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将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 求纳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的指导 和监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 利用、 处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 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农 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和管 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发展改革、 教育、 财政、 自然资源、 市场监管、 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 卫生健康、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交通运输、 供销等有 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协调 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相关工作, 并指导、监督行业内单位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政府及 其相 关部门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指导、督促辖区 内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 村规民 约、居民 公约。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 依托汕尾民 情地 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 现全面动态掌控、精准综合治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行 网格化管理。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增强 公众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 方式。 广播、 电视、报纸、 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的 公益宣传,加强 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九条 单位、 家庭和个人应当 树立环境保护的 意识, 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承担 生活垃圾 产生者的责任。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社会 团体等应当 在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中 起示范带头作用。 环境卫生、 物业管理、 电 子商务、 再生资源回收、 旅游、 餐 饮、酒店、快递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 入行业自律规范, 引导、督促会员单位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单位和 个人通过 捐赠、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生活垃 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实际,制 定差异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并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缴纳生 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推行市场化 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 集、运输、处理、回收利用的建设和运 营。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 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激 励机制, 可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辖区内单 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积极性。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实行 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有害垃圾 和其他垃圾“四分类 ”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 标准,制定 公布生 活垃圾分类指导 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生活垃圾 的特性和处理需要及 时调整。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 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 确定,不能确定的, 由所在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并公布。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 下列 管理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 度,记录责 任区域内 产生的生活垃圾类 别、数量、 去向等情况,并接受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宣传,在责任区域内 派 发或者张贴生活垃圾分类 标准、指 引、方法等图文资料,指 导并督促检查单位和 个人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   (三)根据本责任区域生活垃圾的 产生量、 种类等实际 情况,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 置标准,规范设 置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 点和收集容 器,及时维护更新,保 持正常使用和整 洁卫生 ; (四)明确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 时间、地点、 方式等,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或者混合 收集、运输 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对 不听劝阻的,立即报 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六)除可回收物 可以直接交售外,将达到分类标准 的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 其他垃圾交 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 、 运输、处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 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 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的 相关工作, 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人 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的,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遵 守下列分类投放规 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 确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 者焚烧生活垃圾 ; (二)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 尽量保持清洁干燥,投放 至可回收物收集容 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 回收经 营者; (三) 厨余垃圾投放前应当 去除包装、沥干液体,投放 至厨余垃圾收集容 器; (四)有害垃圾投放 时应当保 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 品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 器; (五)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 体积大、整体 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 件垃圾,应 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 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上门收 集,或者投放至指定地 点。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分类指导制 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 指导员, 宣传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作 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 第十八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 任人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收集。 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应当 每天定时收集,日 产日清。 第十九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 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 知相关回 收单位 或者个人收运。 厨余垃圾和 其他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 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 至符合规定的 转运、 处理设施。 有害垃圾应当 由具备危险废物收运资 质的单位收运。 生活垃圾的运输 时间和路线应当根据交通 状况科学合 理确定,与 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 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 应当安排在夜间运输。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单位 除遵守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外,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生活垃圾的 种类、数量、作业 时间等,配备 相应的作业 车辆、设备和人员 ; (二)作业 车辆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 标识,并保 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 持垃圾收集容 器、投放 点、 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 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 台账,记录生 活垃圾 来源、种类、数量、 去向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 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 按照国家、 省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农村地区 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对厨余垃圾采取堆肥、生 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进行资源化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等部门, 依据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结合生活垃圾 产生和处理 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选址应当坚持科学 合理布局、严守生态保护 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 符合 环境准入条 件,不得选在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域和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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