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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3号(总第114号)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26日经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白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3日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6日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 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目录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一章总则 条例。 第二章,排放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 第三章运输 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 第四章消纳 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章综合利用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章监督管理 所在地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实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章附则 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 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 第一章总则 的规定执行。 - 46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工 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 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要向施工地外排放、运 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隧、水利、绿化等工程 输、消纳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 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处 废弃物。 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 提出变更申请。 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前,任何单位和个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 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综合利 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用等处置活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 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人国民经济和 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 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建筑垃 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 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建立 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健全管理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 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 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住房 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理工作。 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 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圾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处罚。 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 第二章排放 照管理权限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二条,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接受市、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向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对本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电 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 输、分类处理。 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 (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过程,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 (三)建筑垃圾分类排放方案; 利用的措施。鼓励应用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新技术应用。 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 - 47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五)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 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 签订的建筑垃圾排放合同。 第十七条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 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 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排 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 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实行袋装 申请人原因。 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自行清运至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 放《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时,应当根据 点;未能自行清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副本应随 者其他管理人通过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格 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环境卫生专业 筑垃圾排放许可: 服务单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格的运 (一)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 输企业、个人处置。 工的;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 (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三)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 装修、维修的; 第三章运输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 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从 第十五条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 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制 符合下列规定: 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 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建设工程所 蔽设施; 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 (二)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对驶出施工 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或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新建、改 者个人; 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 (二)运输车辆配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 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者密闭苦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 (四)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 电子装置; 监督建筑垃圾装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需要进行管线铺设、道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 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 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 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防尘 申请人原因。 保洁措施;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工 第十九条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需要 - 48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 应当在实施运输前,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和运输 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申报表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交通综合执法部门 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办理通行证件。 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专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在运输建筑 用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 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 (一)不得运输未取得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 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以及其它临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二)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至经许可的建筑垃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 圾消纳场或者回填场地;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三)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消纳 遗撒; 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四)保持车辆外部整洁,禁止带泥驶入城市 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五)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 (二)消纳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 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场运营管理方案; (六)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 (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自觉接受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 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 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 申请人原因。 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县(市、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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