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市 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2019年4月26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7 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 1秩序,保障乘客、 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 运服务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 市、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自然资源、 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 门按照规定实施与出租汽 车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乘客为本、 安全 营运、适度发展、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出租汽 车经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特点、 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 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和网约车管 理创新,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 整机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及运 力动态监测结果,确定 城区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本 县出 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和督 促会员单位遵守法律、 法规和职业规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 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营运资质管理 第一节 巡游车企业和车辆 第九条 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并依法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投放 市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以服务质量等因素为主要竞标条件 择优确定经营者。 第十一条 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应当自经营权取得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一) 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停车场地、 车辆 、 驾驶员、管理人员,车辆 产权归本企业所有 ;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 安全管理、 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 3(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自取得经 营许可 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签订经营权使用 协议,并自协议 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场投放巡游车。 逾期未 投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 收回巡游车客运经 营权。 第十三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实行 无偿使用制度。 本条例施行 前有偿取得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按照原合 同约 定履行。 第十四条 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的有 效期为八年,有 效期内 经营权 不得转让。 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届 满需要延续的,巡游车企业应当 在经 营权有 效期届满六十日 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权的取得条件和 申请人的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 否准许延续。 第十五条 投入营运的巡游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营运 证,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 符合安全和 环保的相关标准,车辆 类型、参数、 性能、 外观等符合规定要求 ; (二)车辆 前门外侧喷印经营企业 名称、 监督 电话等服务标 志; (三)车 身两侧规定的位 置张贴收费标准; 4(四)安 装符合国家标准、 具有行 驶记录功能的车辆 卫星定 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安 装符合规定的 计程计价设备、 空车待租标志、 出租 汽车顶灯; (六)车辆 状况良好,服务设施 齐全完好。 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 证的机动车 不得设置巡游车 顶灯、空 车待租标志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 标 志,或者类似的设施、 标志。 第二节 网约车企业和车辆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二)有 国家、自治区规定的 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 (三) 在本市注册企业或者设立 分支机构,并且具有与经 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 构、 信息 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 生产、 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 ; (四) 在本市有与 注册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 营场所、服务网点 ; (五)网络服务平 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 监管平 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5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 之日 起十五日内,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签订经营协议,并自协议 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七条 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有 效期为四年。 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期满需要延续的,网约车企业应当 在 经营许可有 效期届满六十日 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申 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 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 誉考核结 果等,决定是 否准许延续。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市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营运 证,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机动车 牌照 和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行 驶证; (二)车辆 符合安全和 环保相关标准,车辆 类型、参数、 性 能等符合规定要求 ; (三)安 装符合国家标准、 具有行 驶记录功能的车辆 卫星定 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内按照规定设 置网约车 专用标识; (五)车辆为 个人所有的,所有人 名下无在营运期限内的 其他网约车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三节 出租汽车驾驶员 6 第十九条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 驾驶员,应当 符合下 列条件,并取得出租汽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 (一)取得相应准 驾车型的机动车 驾驶证,并且具有三年 以上驾驶经历; (二) 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身体健康; (三) 最近三年内 未被吊销出租汽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 (四)无暴力犯罪、 交通 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 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最近连续三个机动车 记分周期 无记满十二分的记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网约车车辆为 个人所有的, 驾驶员应当为车辆所有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 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 时核查 本条例第十 九条第五 项规定的信息,并 将核查结果在三个工作 日内反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一节 巡游车和网约车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车辆和 驾驶员档案,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要求 报送涉及安全和行业 稳定的资 料和信息, 配合公安等 部门调取 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 7(二)所 聘请或者注册的驾驶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 证,不 得将车辆交 给无从业资格 证的人员营运 ; (三)与 驾驶员签订劳动、经营合 同(协议) ; (四)建立健全教育 培训制度,定 期对管理人员和 驾驶员 进行法制、安全、业务等方 面的教育 培训; (五)按照规定投保 承运人责 任险、乘客险、 第三者责 任险 和国家规定的 其他强制性保 险; (六) 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 生产管理经 费, 完善安全目标管理 考核、 安全 检查、 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 防范措 施; (七)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 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营运服务标准 提供服务,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 随车携带车辆营运 证、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并亮证服 务; (二)按照规定使用 计程计价设备,按照 计程计价设备或 者网约车平 台显示的价格收费,为乘客开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 票; (三)按照乘客指定的 目的地选择合理 路线行驶;确需绕 道行驶的,应当 向乘客说明,不得擅自绕道行驶; (四)按照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 ; (五)安全行车、 礼貌待客、语言文明、车内整 洁,不得在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08-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08-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08-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08-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2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