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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2016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 市燃气管理条例〉 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以下简称保护 范围)从事湿地保护、 利用、 管理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包括西津国家湿地公园 总体规划范围(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和外围保护地带。 湿地公园位于横县西津水库的米埠坑库区,范围为:东起 1横县莲塘镇杨彭村汶井塘,西到横县平马镇苏光村木麻屯,南 抵米埠口,北达平马镇五权村利垌屯。 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为:湿地公园以外北起横县甘乐电灌站 往东南方向沿 S101省道经莲塘社区环村北路至郁江 沙埠口码头, 接米埠口一带与湿地公园水域相连的山体可视一面坡的山脊线 ; 再往西北方向沿岑江村经流坡村、 十五岭至五权小学路口村道, 接往东北方向至甘乐电灌站道路的围合区域。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图。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 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 、 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 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补偿、 资金投 入及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横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 农 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莲塘镇、平马镇、陶圩 镇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 利用和管理 的相关 工作。 第六条 横县人民政府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 管理机 构)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 具体工作,行使本条例 赋予的职权。 2外围保护地带 由莲塘镇、 平马镇、 陶圩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横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湿地公园保护和 管理纳入市、 县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保护经 费纳入财 政预算。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湿地公园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 经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外围保护地带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 编 制。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按照原编制和批 准程序进行。 第十条 湿地公园 实行分区管理, 分为湿地保 育区、恢复重 建区、 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 服务区。 湿地保 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除开展保护、 培育、恢复湿地及监 测等活动外, 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 系统保护和管理 无关的 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科 研考察、旅游 观光等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 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 开展以生态 展示、 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 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 无 3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 服务区可以 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 系统功 能的湿地旅游、经 营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管理机 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 分区管理范围,设 置 保护标识、界碑(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标 识、界碑(标)。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机 构应当加强 对湿地公园的水体、地 形地貌、 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生态资源,人文 历史风貌资源以及国家和 地方重 点保护动 物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植物植被生长环境 等生态环境的保护, 并建立资源和环境 数据档案。 管理机 构应当根据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 需要,在湿 地公园内 实施分区(分期)封闭轮休制度,划定一定的范围 禁 止或者限制人员 进入。 管理机 构应当针对候鸟季节性迁徙、野生动物保护与 繁殖等 对生态保护 影响较大的事件制定 专项保护方 案。 第十三条 管理机 构应当制定 极端天气以及 火灾、溺水等安 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 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岸应当采取水 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二十五 度以上的坡地 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 4二十五 度以下坡地 种植农作物的,横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 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 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扶持、保护水源 涵养林、 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保护范围内的 居民种植水 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 种植速生桉树,已经种植的应当 逐步更 新改造;种植其他经济林木的,应当 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 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横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 生态环境部门对湿 地公园内的水 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水 质监测档案,编制 水环境 质量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 布水环境 质量状况信息。 湿地公园的水 质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 质量Ш类 标准以上。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公园投 放有害物种 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外 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 布危险 的入侵物种名录。 第十八条 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拦河筑坝,围垦、填埋、占用湿地 或者改变湿地 用途; (二) 擅自挖塘、采砂、采矿、取土、烧荒; (三)建设 污染环境的生产设 施、 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 5场地,排放不符合国家 标准的废水、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和污染 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体内 清洗有毒有害污染物; (四) 使用围堤进行水产 养殖以及规 模化畜禽养殖; (五) 猎捕、杀害、买卖野生保护动 物,捡拾、损坏鸟卵或 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的巢、穴、洞; (六)破坏湿地植被,擅自挖掘、采集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 八条规定 禁止的行为外,湿地公园 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 养殖; (二) 炸鱼、毒鱼、 电鱼或者使用迷魂阵、 地笼、 大缯等破坏 渔业资源的 捕捞方法, 或者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或者在禁 渔期、禁渔区内进行捕捞; (三) 擅自设置广告,安装、铺设管( 杆)线等设 施; (四) 焚烧农业废弃物、垃圾; (五)燃 放烟花爆竹以及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六) 损坏树木、绿地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七)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 实行车辆船舶进出管制。 具体办法由横 县人民政府制定 并向社会公 告。 管理机 构应当对湿地公园 现有燃油机动船实施登记管理。 禁 6止新增使用燃油机动船,现有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 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 严格遵守湿地公 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 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其 选址、布局、高度、 体量、造型和色调等,应当与 周围景观和环境 相协调。 对现有的与 周围景观和环境 不协调的建设项目和设 施,应 当逐步改造或者迁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 新建工业项目。 现有的工业 企业,横县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 新建坟墓,现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限期迁出。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 施工的,应当 采取污染防治和水 土保持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周边植被、 水体、 地 形地貌等自然 景 观的影响。 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 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第二十四条 横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 需 要,在保护范围内的村 庄、居民集中区规划、 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 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7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 不得改变湿地 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 能力或者给野生植 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开发利用湿地的人文 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 参观、 游览和科学 考察等为主, 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保护范围内 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应当 使用 高效低毒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 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 服从管理机 构的管理,遵 守公园管理制 度,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自 觉保 护生态资源。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旅游 服务设施的数量。旅游 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规范设 置,并符合生 态环境保护的 要求。 在湿地公园从事经 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经 营范围应当 符合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划, 不得乱搭乱盖设施、乱 摆卖。 第二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内 举办活动应当在管理机 构指定的 区域内 进行,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从 其规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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