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 (2018年1月1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燃气管理 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大明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大明山资源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大明山的保护管理等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 片区的保护管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 1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明山,是指大明山坡底线之上的围合 区域,由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 明山片区(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地带组成(见附 图),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生态保护地带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自然保护小区。 第四条 大明山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 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明山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 决大明山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大明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 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小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履 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 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授 予的其他职责。 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生态保护地带(自然保护 小区除外)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林业、 水利、 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明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 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明 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 安排大明山保护资金,加大对大明山生态保护工作的投入。 建立多种投融资机制,加大社会资金对大明山生态保护工 2作的投入。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大明山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第七条 大明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大明山生 态保护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将大明山生态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中。 第八条 市、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因生态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补偿,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 提高补偿标准。 具体 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明山生态保护 绩效考核 制度,实行自然资源 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 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度。 第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明山生态保护的需要,大明 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大明山内的 居民搬迁。 第十一条 每年九月为大明山生态保护 宣传月。 市级各有关部门、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 大明山所在地的县 (区)、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学 校应当开展丰富多样的大 明山生态保护 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 强对大明山生态保护 的宣传,普及生态文化, 增强社会公 众生态文明 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3第十二条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市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林业、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大明山所在 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和 详细 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前,应当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并对 审议意见进行 研究 处理。 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应当自本条例公 布之日起二年内 完成 编制、报批和公 布工作。 第十三条 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的 编制,应当 落实绿色发展 理念,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 处、 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 面进 步的要求,突出大明山的自然 特性和人文 特色,并与自然保护 区规划相 衔接。 第十四条 大明山内村 庄的规划,以及 涉及大明山的各 类区 域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规 划的要 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各类区域规划、 专项 规划之 间应当相 互衔接,推进多规合 一。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规划 布点新的村庄。 第十五条 大明山内村 庄的规划和设 计,应当体 现地方风情 和壮乡 特色,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大明山内的建设项 目,应当结合大明山自然 风貌、历史文化, 突出民族及地方 特色,在建设项 目的选址、 规模、 体量、高度、色 4彩、风格等方 面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大明山 周边村镇的规划和建设,以及旅游 开发等项 目,建 筑高度不得破坏大明山山际线,体 量、风格等应当与大明山生态 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地带内 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集中 分布区、主要河流源头和重要水 库、湖泊(已经划定为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除外),以及其他具有 特殊保护、 科学 研究价值的区 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小区。 设立自然保护小区应当与 权属人协 商一致,并经第三方 专 业机构 评估后,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 向市人民政府 申报,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七条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 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保护大明山生 物多样性。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明山内的自然资源进行调 查、 建立档案,并组织 开展环境 监测。 第十八条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自然保护区科 普基 地(展 厅、 展馆)建设, 完善科普设施设备,强化科普功能,普 及科普知识。 第十九条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和大明山所在地的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小区和大明山 边界 统一设置界桩、界碑等保护 标识和保护设 施。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 得擅自移动、毁损标识和设施。 5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 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 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核心区。 因科学 研究的需要, 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 取得 许可。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 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 产经营活动。 因 教 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 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 研究、教学实习和 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依法 取得许可。 禁止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 向不一致的参观、 旅游项 目。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小区以生态保护为 主,除生态保护修 复工程和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 产生活设 施改造外,禁止其他开 发建设, 禁止引进外来物种。 生态保护地带除自然保护小区外,可以进行 必要的村镇建 设和生态旅游 开发,但应当严格 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范围和规 模,并禁止建设工业项 目和对生态环境 影响较大的项 目。 6第二十二条 在大明山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 批准的规划实 施。 大明山内的 开发建设项 目(村民 住宅建设除外),由大明 山保护管理机构 或者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 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 后办理立项等有关 手续。 村民住宅建设按照 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审 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严格 控制大明山内建 筑高度。自然保护区内 新 建建筑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5米。生 态保护地带内 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 得超过18米。 第二十四条 大明山内的建设项 目,应当依法进行地 质灾 害评估,落实环境保护和水 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施工场地周边环境, 不 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 废弃物。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 清理 场地,造成生态环境 污染和损坏的,应当 限期修复。 第二十五条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市水利、 生态环 境等部门 编制大明山水资源 开发利用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开发利用大明山水资源,应当 符合大明山水资源 开发利用 规划。 涉及水资源利用的 新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应当 征求大明山 7保护管理机构和利 害关系人意见,并 评估该项目对生态环境和 下游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 影响,村民自用 简易饮水设施除外。 第二十六条 除公共 供水项目和村民 饮用水项 目外,大明 山内禁止新(扩)建其他 饮用水生 产场所。 确需利用大明山水资 源的其他 饮用水生 产项目,应当将生 产场所建设在大明山外。 除公共 供水项目和村民 饮用水项 目外,大明山内 已有的饮 用水项 目的生产场所应当 逐步迁出大明山。 第二十七条 大明山内旅游 景区(点)或者乡村旅游经 营地, 应当加 强旅游公共 厕所、 生活 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 施的建设和改 造,加快推进生活 垃圾和污水的统 一处置。 新建的旅游 景区(点)或者乡村旅游经 营场所或者设施, 应当按规定建设 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在大明山内 开展科研、考察、 旅游、 体 育或者影 视剧、广告拍摄等活动, 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旅游 景区(点)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2021-08-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2021-08-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2021-08-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2021-08-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2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