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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 (2015年5月22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 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 燃气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五象岭生态环境,发挥五象岭生态功能 , 规范五象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五象岭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五象岭划定保护范围。 五象岭保护范围是指由东部 平乐大道、 明辉路、 玉象路,南部春阳路、 东风南路、 银岭路,西 部银海大道、 秀林路,北部建设路、 五象大道围合的区域,总面 积约8.94平方公里。 五象岭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 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 。 1其中,现状控制区包括东部城南垃圾填埋场西北侧用地、 中部特 殊用地、 西部银海大道东侧私宅片区以及北部青龙岗长安墓园, 面积约1.06平方公里;综合利用区包括东部平乐大道与明辉路 交叉口西北侧用地和南部以玉象路、春阳路、东风南路、特殊用 地南侧道路围合的区域以及北部北门入口区,面积约 1.37平方 公里;核心保护区是除现状控制区、 综合利用区以外的区域,面 积约6.51平方公里。 五象岭保护范围见附图。 第四条 五象岭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五象岭保护的领导、 组织和协调工 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五象岭保护的具 体工作。 发展改革、 公安、 民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 设、 文化广电和旅游、 林业等部门及五象岭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 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象岭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五象岭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象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因生态 环境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制止破坏五象岭生态 环境和公共设施的 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 参与五象岭生态环境保护。 2第八条 五象岭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依法编制并报市人民 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五象岭总体规划 前,应当 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五象岭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 需修 改的,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五象岭保护范围 边界 及核心保护区、 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 之间设立永久性界桩或 者其他边界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坏、 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十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 植被、水体、 地 形地貌、野生动物等资源 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 档案。 第十一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采取生态修 复、 优化 树 种结构、有 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 价值。 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林 木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虫害防治 等原因 不得砍伐。 确因 上述原因需要砍伐的,应当 依法办理审批 手续。 第十二条 五象岭保护范围内 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 办 法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制定 并公告。 第十三条 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内举 办活动应当在五象岭 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 进行,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3境。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五象岭自然资源,应当保护生 物多样 性,保障生态安 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 恢复治理方 案并 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在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应当 符合五象岭 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 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五象岭核心保护区 严格限制开发。 确因生态保护和旅游 基础 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 符合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现状控制区控制建设现状, 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 强度。 综合利用区 实行适度开发。 开发建设 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 和格局,并控制建 筑高度和体量。 五象岭保护范围 周边区域建设 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 量、色调、 风 格应当与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 景观相协调, 不能遮 挡五象岭的 山际线。 第十六条 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旅游、 休闲、 环境 卫生设施 以及服务 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规范设 置。 第十七条 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 进行 建设活动的,应当制定包 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 容的专项施工方 案并实施,避免和减少对周边植被、水体、 地 形 地貌等自然 景观的影响。 因施工破坏生态环境的,施工 完成后应 当予以 恢复。 4第十八条 除青龙岗长安墓园外,五象岭保护范围内 禁止 新建、 改建、 扩建坟墓,原有的 坟墓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限期迁移。 禁止扩大青龙岗长安墓园用地范围。 墓园内应当 推行绿色环 保生态墓 葬,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 禁止下 列行为: (一) 采矿、开垦、破坏 湿地,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以 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 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燃 放烟花爆竹及在非指定范围 野外用火; (四) 采挖植物、采割松脂; (五) 捕捉、猎杀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 他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第二 款规定,损坏、 擅自移动 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并 赔偿损失,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未在指定区域举 办活动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活动,对主办者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 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5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七条规定, 不按照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 令停工,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 结束后不恢复生态环境的,责 令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 新建、 改建、 扩建坟墓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 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越权审批建设 项目、擅自修 改五象岭总体规划 或者详细规划的,对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 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 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 称旅游基础设施是指在五象岭保护 范围内为旅游 需要而建设的 景区交通、 游 客服务中心、 旅游安 全 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 基础设施, 但不包括宾馆、饭店等。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6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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