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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 (2018年3月2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 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燃气管 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仑关的保护管理,传承昆仑关军事历 史文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昆仑关,是指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昆 仑关战役旧址为核心,由昆仑山、 抵宝山、 之堪山、 大象山、 草帽 山等山体围合而成的区域,以及国防教育基地、旅游配套服务区 , 总面积112.66公顷。 其中,昆仑关战役旧址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 制地带为重点保护区,其余为一般保护区。 昆仑关外设保护控制区,由公秀山、罗伞山、石牛岭、人形 山、石人山等山体围合而成,面积 1477.34公顷。 1昆仑关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见附图。 第三条 昆仑关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统筹管理、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昆仑关的保护管理应当突出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 地的主题,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昆仑关战役旧址和昆仑关战役博物馆应当对社会免费开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昆仑关保护管理的领导、 组织和协 调工作。 昆仑关管理机构负责昆仑关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具 体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和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 托的管理职责。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昆仑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 作。 昆仑关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昆仑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昆仑关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通过 捐赠、志愿服务等方 式支持昆仑关 保护工作。 第七条 昆仑关管理机构应当 依法组织 编制昆仑关总体规 2划和控制性 详细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昆仑关战役旧址文物保护 专项规划由昆仑关管理机构组织 编制后依照法定 程序报批。 昆仑关军事历史文化旅游规划由昆仑关管理机构 依法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昆仑关总体规划应当 与文物保护等 专项规划以及 周边县(区)相关规划 衔接。 编制昆仑关控制性 详细规划应当结合昆仑关军事历史文化 和自然 景观的特点,确定基础设施、 旅游设 施、 文化设 施等建设 项目的选址、 布 局与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 计条件。 编制昆仑关军事历史文化旅游规划,应当将昆仑关保护控 制区外 与昆仑关战役相关的 遗址、遗迹(以下统称昆仑关战役 遗 址群)一并纳入。 第九条 编制镇规划、 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涉及昆仑关及其保 护控制区、 昆仑关战役 遗址群的,应当 征求昆仑关管理机构的 意 见,并与昆仑关有关规划相 衔接。 第十条 昆仑关管理机构应当组织 研究、发掘、收集、整理 昆仑关的 抗战文化、民 俗文化、 古关文化资 料,组织调 查、监测 昆仑关战役 遗址、遗迹、文物 古迹和重要景观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昆仑关有关的文物和 遗 址、遗迹的,应当及 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或者昆仑关管理机构 报告。 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 时进行认定;已认定的,应当 依 3法予以登记,及时建档,设立保护标识,并将有关图 片、 文字等 资料抄送昆仑关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昆仑关管理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有害生物防治、 森 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管理制 度,制定相应的保护 措施,组织 落实保护责 任。 第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等各 项管理活动,适 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和保护控制区之 间应当 设立边界标识,昆仑关战役 遗址群应当设 立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识和保护 标识。 第十五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 进行建设,建设 项目的选址、 布 局和建(构) 筑物、园林绿化的风格、造型、色调、 规 模等,应当 与昆仑关的自然 景观、历史文化 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 进行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古迹和自然 景观,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 境。施工完成后,应当及 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一般保护区内的建设 项目,其水电、 通 讯等管线应当入地 铺 设,原有 架空、外露管线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七条 昆仑关内的生 产、 生活污水应当经过 处理,达标 排放。 第十八条 昆仑关管理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制 度,科学 确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 客限流和车辆管制措施; 4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加强 安全管理,保 障游客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昆仑关内的旅游、 文化设 施和服务 网点应当统一 规划、合理布 局、规范设 置。 从事经营、 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服务 网点开展 活动,服 从昆仑关管理机构管理, 不得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物品。 第二十条 在昆仑关内 举办大型活动或者从事科研、考察或 者影视剧、 广告拍摄等活动的,应当服 从昆仑关管理机构的管理 , 并在指定的区域内 进行,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大 型活动达 到规定人 数的,还应当依法报批。 第二十一条 昆仑关管理机构应当 维护和修 缮昆仑关内 抗 战英烈墓,并将周边散葬、无人管理 或者疏于管理的 抗战英烈墓 迁至关内妥善安置。 除抗战英烈墓和文物行政部门 认定的具有 较高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的墓葬外,禁止在昆仑关内 新建、扩建坟墓。 原有其 他 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限期迁移。 第二十二条 一般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储存爆炸、易燃、 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 危险物品; (二) 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 质; (三) 刻划、涂污或者破坏文物以及文物保护 标识、 设施; (四)在建(构) 筑物、公用设 施、树木等上乱张贴、乱涂 5写、乱刻画、乱悬挂; (五)在非指定区域 野外用火、烧烤、焚烧香蜡纸烛、燃放 烟花爆竹等; (六)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昆仑关和保护控制区内 禁止设立采矿权、商业 性探矿权。原有 矿业权应当依法补偿后限期退出。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控制区内 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自然资 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 许可前,应当 征求昆仑关管理机 构的意见。 建设 项目的布局、高度、 体量、 造型、色调等应当 与昆 仑关的 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已有的建设 项目污染环境、 破坏景观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 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认定后责令限期治理; 治理后仍不符合控制区保护 要求的,应当 逐步迁出。 第二十五条 保护控制区内 禁止储存爆炸、易燃、放 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禁止建设与昆仑关保护 功能定位不符、污 染环境的 项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 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 依法作出 要求当事人履 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 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 污 6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 损坏、擅 自移动边界标识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并赔偿损失,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第二 款规定,在服务 网 点以外开展 活动或者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物品的,由昆仑关管 理机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开展 活动造成生 态环境 污染或者破坏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责 令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 新建、扩建 坟墓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或者限期迁移, 按每座坟墓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昆仑关管 理机构责 令改正, 并按下列规定 进行处罚: (一)在建(构) 筑物、公用设 施、树木等上乱张贴、乱涂 写、乱刻画、乱悬挂的,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 品,处五十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指使他人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的,按 对违法行为人的 罚款数额的五倍予以罚款; (二)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昆仑关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 7门和昆仑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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