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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 批准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 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 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2013年 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 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 十次会议批准) —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 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 其附属 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 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 格局。 第四条 鼓励积极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发挥公 共数据平台作用,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非业主 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六条 房产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 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 — 3 —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处理机制。 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参与相关标准编 制、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 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负有向业主公开信息义务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在 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布或 者按照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 他方式公开信息, 但是本条例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新建物业共用主要 配套设施设 备的,划分为一个 物业管理区域。 — 4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 包括分期开发或 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 位开发的建设 项目。 新建物业在编制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 利于生产、生活和物业管理 需 要的原则,合理 确定主要 配套设施设 备的共用范 围。有关主管 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审查时,应当 征求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 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建设 项目所在 地的区、 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 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申请。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并书面 告知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区域的 划分应当征求相关的居 民委员会的 意见。 新建物业出 售时,建设单位应当 将物业管理区域范 围在销 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在房 屋买卖合同中 明示。 第十一条 没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建 成居住区需要实施 — 5 —物业管理的, 由所在地的区、 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征求业主、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意见后, 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 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 全 体业主公 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 可以向所在 地 的区、 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调 整方案: (一) 因河道、城市道路等物理 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 以上相对独立区域, 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 备管理维护责 任,并 经业主大会同 意,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 ; (二) 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 经各自业主大会同 意, 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 征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的 意见,自收到材料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6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 项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需要,业 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可以通过所在 地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请求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依法协 助核实房屋所有 权人信息, 但是能够通过其 他途径核实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 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二)参 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 投票权; (三) 就制定或 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 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以及其 他物业管理事 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选 举业主委员会 成员、候补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 供的 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人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七) 就选举、表决、共有 收入等事 项享有知情权; — 7 —(八)监督共有部 分的管理、使用 ; (九)监督物业保修 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 资金 (以下简称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 收入的管理、使 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 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 分的使用、公共秩序、 环境卫生、 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 管理、 供排水管理、动物 饲养、卫生 防疫、绿化等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 ; (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 授权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 ; (四)依法 配合物业服务人 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 急处置 措施和相关管理 措施; (五)按照规定 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照约定 交纳物业 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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