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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条例 (2021年6月9日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白头叶猴栖息地 的规划、 建设、 保护、 管理等相关活动。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白头叶猴, 隶属脊索动物门、哺乳纲、 灵长目、 猴科,是本市喀斯特石山特有的灵长类动物,国家一级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白头叶猴栖息地,是指白头叶猴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 区域,包括: 1(一)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广西弄岗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陇山片区; (二)其他适合白头叶猴生息繁衍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市人 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 、 科学利用、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 的组织领导,将 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健全白头叶猴栖息地管理机制,研究、 协调、 解决白 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重大问题。 白头叶猴栖息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 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县级林业主管 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规定,负责自然保护区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市人民政府 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 发展改革、 教育、 公安、 民政、 财政、 自 然资源、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水利、 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白头叶猴生活习性,保护和 恢复栖息地 植被,改善白头叶猴生 存环境。 2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白头叶猴栖息地生态 补偿 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 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生态 补偿方式、标准等, 做好本区域内的相关生态 补偿工作。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的第一 周为白头叶猴保护 宣传周,集中 开展白头叶猴保护 宣传活动。 市、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白头叶猴及其 栖息地 保护的 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中 小学校开展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 护的科 普宣传活动, 提高青少年的保护 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白头叶猴及其栖 息地保护的 宣传,增强公众生态保护 意识。 第十条 鼓励任何组织和 个人依法通过 捐赠、资助、 志愿服 务等方式支持、参与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范围 内的实际 情况,制定可持续发展 产业政策,扶持、引导、帮助农 民发展经济, 增加收入,减少和避免农业生 产、 农民生活对白头 叶猴栖息环境的 干扰和影响。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 当地村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小组签订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的 共建共管协议。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栖息地内依法开展经 营活动,应当 3优先雇用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保护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 义务,有 权对危害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行为进行 劝阻和举报,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 时依法 处理。 任何组织和 个人发现受伤、受困或者死亡的白头叶猴,应当 及时报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或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区 总体规 划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规划由市林业主 管部门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 施。 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 土空间规划等相 衔接。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水利、 农业农村等 专项规划 涉及白头叶猴栖息地的,应当与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相协调 。 第十五条 禁止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建设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建设的 项目。 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建设法律法规规定 允许建设的 项 目,应当 符合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要 求并依法 报请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 叶猴栖息地 边界统一设置界碑、界桩等保护 标识。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 置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科研、 监测和宣传教育等设 施。 4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 规划的要 求划定或者建设白头叶猴生态 廊道,增强白头叶猴栖 息地的 连通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生态 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 地形地貌、水体、 植被及相关设 施。 第十九条 禁止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的 坡积裙开荒垦植, 已开荒垦植的,应当 逐步退出,恢复原有植被。 第二十条 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 禁止以下行为: (一)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 开垦、烧荒、 开矿、采 石、挖沙等; (二) 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 夜宿地; (三) 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 、伤害白头叶猴; (四)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 (五) 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 (六)露天焚烧甘蔗叶等秸秆; (七)擅自移动、毁损界碑、界桩、保护 标识; (八)在生态 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 (九)新建、改建、 扩建坟墓; (十)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穿越白头叶猴栖息地的公 路路段,设置机动车限速、禁止鸣笛等 标志。 5在穿越白头叶猴栖息地的公 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辆,应当 减 速慢行,主动 避让穿越公路的白头叶猴等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 新建的电力、通信等设 施,应当 符合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 已建成的电力、 通信等 设施对白头叶猴可 能造成危害的,应当 限期调整、 改造、拆迁或 者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指导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的农业生 产者科学施用 化肥、农药。 禁止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的水体 丢弃农药、 农药包装物 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之外的白头叶猴 栖息地范围内,在 不危害白头叶猴、 破坏栖息地的 前提下,可以 开展参 观白头叶猴及相关研学、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活动。 生态旅游活动应当 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编制的方案进 行,严格 限定人员活动的 场所、路线、时间和最大日客流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在白头叶猴栖息地 范围内的 坡积裙开荒垦植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或者县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坡积裙造成破坏的,可 以处 6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项、 第三 项、 第四 项、 第五项、 第七项、 第八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或者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攀爬、 进入白头叶猴 夜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 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 、伤害白头叶猴的,责 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 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伤害等严重 后果 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的,责 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 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的,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 拒不改正的,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 (五) 擅自移动、毁损界碑、界桩、保护 标识的,责 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 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态 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的,责 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在白头叶 猴栖息地范围内的水体 丢弃农药、 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 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7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 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 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坡积裙,是指在白头叶猴栖息的喀斯特石山 斜坡下 部和坡麓因面流作用堆积并围绕坡地边缘分布形成的裙边状地 貌,是白头叶猴重要的活动区域。 (二)生态 廊道,是指 连通白头叶猴栖息地并为了白头叶 猴迁移、扩散、基因交流等需要而划定或者建造的通道。 (三) 夜宿地,是指白头叶猴 夜间休息的场所。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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