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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 (2021年6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长制湖长制 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管理 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水─ 1 ─ 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发挥综合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河湖的规划、整治、管理、保护和 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省、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名录的河道、湖泊 和水库。 第三条 河湖管理坚持统筹规划、 区域协同、综合治理、保 护优先、合理 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河湖的防洪、 排涝、灌溉、调蓄、航运、生态和景观功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管理工 作的领导,将河湖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河湖整治、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水面保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 开发区、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 做好相关区域内河湖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河湖 的日常巡查、保洁清理、维修养护、清淤疏浚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 湖整洁,协助做好河湖的清淤疏浚和巡查保洁工作。─ 2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流域管 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湖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 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管理机构 应当做好职 责范围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 单位。 河湖管理单位负责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实施水工程设施 维修养护,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湖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新闻媒 体应当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的 宣传,开展水情教育,普及 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相关 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湖管理保护 的法律法规。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资、科研、志愿服务等方式参 与河湖管理、保护和 监督。 第九条 本市实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 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3 ─ 对河湖管理保护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章 河长制湖长制 第十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地方主 体责任。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考核机制和部门间联动机 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 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维护河湖健 康和安全,提升河湖综 合功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 湖分级分段设立市、县、镇、村四 级河长湖长。总河长和河长 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河长湖长的变更情况及时更 新。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 责任人,负责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的 重大任务、重大专项行 动,协调解决河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 核和问责追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河长湖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河长湖长、本级总河长部署的工作; (二)对所负责河湖 进行常规巡查,发现问题的,责成责─ 4 ─任单位予以整改; (三)组织审定所负责河湖的管理保护 方案和部门责任清 单,并督促实施; (四)推进建立区域间联防联治机制、部门间协调联动机 制,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 (五)组织开展所负责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 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镇(街道)河长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河长湖长、本级总河长交办工作; (二)对所负责河湖 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问题的,立即 组织整改; (三)配合做好所负责河湖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四)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者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 及时报告。 村级河长湖长可以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护 宣传,督 促村民、居民维护河湖清洁,对发 现的涉河湖违法行为进行劝 阻、报告。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应当 明确河长制 湖长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河长制湖长制 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河长制湖长制办事机构应当规范设 置河长湖长公─ 5 ─ 示牌。河长湖长信息变更或者公示牌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更 新、更换。公示牌维护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河长制湖长制办事机构应当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可以组织招募护河护湖监督员和志愿者等参与河湖的保护和宣 传。 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 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河 湖档案,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湖分 级管理权限,按 照防洪、水资源配置和堤防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 湖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河湖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规划相 衔接,有 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保护规划, 编制河湖整 治工程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存在防洪安 全隐患、出现黑臭水体、影响断面水质的河湖,应当优先安排 整治。─ 6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示范 河湖建设,实施清淤疏浚、 控源截污、连通水系、营造景观、 修建堤防道路等工程,建设生态 美丽幸福河湖。 第二十二条 河湖的堤防、滩地在确保防洪安全、输水安全 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绿化,建设滨河绿化带。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河湖实行统一管理与分 级管理 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市、县、镇 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市级管理的河道名录,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县级和镇级管理的河道 名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 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技术要求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培育河湖保洁养护市场,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实行河湖保洁养护市 场 化,提高河湖管护效能。─ 7 ─ 第二十五条 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组织划定,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 统筹城乡建 设和水环境保护, 河湖管理范围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 括可耕地)、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按堤防工程级别确 定,以背水坡堤脚外五至二十米为界;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 险段的护堤地宽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 道,以河口线外五至十米为界,或者根据设计洪水位、历史最 高洪水位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以河口线外五至二十米为 界,或者至滨河绿化带外侧边缘。 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 堤坝及护堤地,护堤地以 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十米为界,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 外河口线为界;无堤坝的,以设计洪水位的湖口线外不小于二 十米为界。 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大 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 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的管 理范围为库区、大 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 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大 坝及 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库区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确定。─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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