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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3月31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 第四章 植被景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柳江流域资源 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 1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水资源、 植被 景观、 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 旅游观光、 科学研究、 生产 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干 流以及向柳江干流汇水的支流、 湖泊、 水库、 渠道等的集水区域。 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 与、 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综合治理、 生态补偿、 损害担 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 导,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 护、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 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柳江流域生态安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柳江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柳江流域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 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柳江流域生 2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 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柳江流 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柳江流域生 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拓 宽参与途径,增强 公众生态环境保护 意识。   广 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 积极开展柳江流域生 态环境保护和 绿色发展的 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 单位和个人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 护、 生态系统修复、 合理利用资源、 促进 绿色发展等活动。 对做 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污染、 破坏柳江流 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 应当向社会公布 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 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 举报人身 份信息予以保密。 3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和 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工作。 对 涉及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 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必要时,人民 检 察院可以向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有关部门和县 (区)人民政府依法 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应当 提请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并 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制定 分类保护的 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 施 方案,并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 批准 程 序办理。   第十二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范围 的生态 功能、 水资源 状况、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状况等科学合理 编制。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 土空 间规划、水资源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相 衔接。 4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 环境保护范围内江 河湖库的 岸线管理、 保护和利用, 编制河道岸 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 分河道岸线保护区、 保 留区、控制利 用区、开发利用区。   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编制、审批程序,依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 河湖库管理保护 实行河长制,各级 河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河长制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 由市、 县(区) 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 地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柳江流域生态环 境保护目 标责任制和 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对下一级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和本级负有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及其负责人进行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 县(区)人民政府 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 时,应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 护需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 度。   相关 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因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 需要遭受 损失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公平合理 补偿。 5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跨县 (区)行政区域 联防联控、联合应急处置、监管 信息共享等机 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柳江流域 上下游的市、 自治州 联防联控合作,开展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 联合监测、联合 检查和联合执法,建 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突发水环境事件应 急 预警和联动等机制,共 同排查环境风险源,建 立风险源名录, 落实应急防控措施,保护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将 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 违法信息记 入环保 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布 违法者名单,作为有关部门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 需要,制定柳江干流和主 要支流的水 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 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实 施柳江主 要 支流的水环境 质量监测,并提出水质控制目标。 县(区)人民政 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柳江主 要支流水 质负责,水 质监测结果应当 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环境保护目 标责任的 考核评价内容。 6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柳江干流和主 要支流水环境 情况开 7展调查评估,市、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调查评估情况,开展水 环境综合治理, 改善、提升柳江水环境 质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绿色 发展理 念,合理规划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布 局,根据水资源 承载能力、 水环境容 量、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 制和生态 功能区划等 因素,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 项目和建设 规模,并根据环境 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 项目和建设规 模应当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 策指导目录和环保准入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柳江干流和主 要支流岸线外侧五百米范围 内,禁止新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 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固体废物 转运、集中处 置等设施、项目;   (二) 造纸、 制革、印染、 染 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 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 钢铁、火电等生产 项目;   (三)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 施、项目。   在 现有工业 园区内新建符合产业规划和环境 控制要求的前 款规定的生产 项目除外。   改建、扩建本条例实 施前已合法建 成、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 第一款规定的设 施、项目的, 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 排放工业废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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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08-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08-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08-1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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