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1年1月20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创建整洁、美丽、文明、 宜居的生活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 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第三条 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 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科学 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 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管理体制, 提高市 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 。 — 4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 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 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 府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 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 县城镇总体规划 ,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向 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 法律规范和公共道德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 觉意识和文明习惯 。 新闻媒体、商业场所、旅游景点、车站、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 育。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尊重市容 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 — 5 —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 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划定,并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人的确定 ,应当遵 循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地上管网、架空管 线、园林绿化等设施 ,由产权单位或者维 修养护单位、清洁作业单位 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绿地、车站、 停车场、 宾馆、餐饮、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 ,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 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 (四)河道、沟渠、池塘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 域,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 — 6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 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依照有关规定协调 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 ,确保小区环境卫 生符合标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责任人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 履行其管理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保证无占道经营、乱设摊、乱搭建、乱张 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证责任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 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 道路冰雪和积冰; (四)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 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 违反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或者 报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处理。 — 7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结合生态旅游、民 族文化等地域特点,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镇容貌 标准。 自治县的城镇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外观、公共设施、公共场 所、广告标识、园林绿化、景 观灯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 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临街建构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容貌所有人和使用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 观瞻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公共 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三)在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必须在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 后,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 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清除,处以 — 8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前 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人员 代为清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或者公共场所设 置的交通、通讯、供电、 供水、供气、互联网、有线电视、箱盖、井盖、雨篦等市政公用设 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逐步改造。 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 期检查,发现破 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并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在城镇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招贴栏、标语牌、商铺牌、 橱窗、灯箱、霓虹灯、悬挂横幅等,应当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标准化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 蚀、损毁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 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或 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 9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的同意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 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道路、 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及 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加工、摆卖商品、 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运行的机动车应当 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 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 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予以 — 10 —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在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周围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对施工现场出场车辆进行冲 洗和清理,禁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三)施工现场采取覆盖、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 境; (四)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者倾倒在路 面。施工现场的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清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工 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08-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2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