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 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三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 1 ─ 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 第四章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 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 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 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 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 行业发展中心(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 2 ─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市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 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 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 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 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 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 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 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 3 ─ 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职 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 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 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 鉴 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 还 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 期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 提交培训情况资料。 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或者个人。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 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 信用公 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 示。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 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 积; ─ 4 ─(三)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 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七)安全责任的 分担;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 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结构安全,并 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 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 工、监理、检测。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 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 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 定施工方案。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5 ─ (三)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 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五)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 求,不 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六)(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 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 放,并按照规定堆放、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 出场 时,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装修人应当 委托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 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代表 装修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 承担监理责任。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 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 挂牌,告示单位的名称、 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 施工方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 验制度,严格工 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施工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保障装饰装修施工 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6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作业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 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 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 危害和污染。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 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 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在正 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 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应当移交水电等线路 图。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 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 途径 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人民调解; (三)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 投诉; (四)装饰合同中有 仲裁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 7 ─ (五)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装修人不得将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按规定不能 免于施工图审查或者专家论证的,装修人应 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或者组织专家论 证。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 或者专家论证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项 目,依法应当对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 含量进行检测的,装 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装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完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检 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08-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2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